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規定(首封和抵押權哪個優先執行)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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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般抵押是否有優先受償權呢法律規定?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在抵押權人和其他債權人之間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原則。

以下內容你可以仔細看下,

具體表現為:

1. 抵押權優先:在抵押物被拍賣或處置時,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意味著,在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的債權享有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因此,抵押權人在清償債務時通常會以首先受到償還的順序得到支付。

2. 優先受償順序:一般來說,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優先受償:第一順位: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也就是登記在首位的抵押權人。

第二順位:如果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得到清償,那么剩余部分將用于清償登記在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

依次類推:如果還有其他順位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其登記順序,依次清償各自的債權。

這種優先受償權的原則在抵押貸款和房地產交易中非常重要,它確保了抵押權人的債權在抵押物處置時得到優先保障。

抵押在先租賃在后的法律規定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繼續履行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抵押在先租賃在后的法律規定

1、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券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如何處理?

1、先設定抵押權再設定租賃權

在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情況下租賃關系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是沒有太大妨礙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進行出租,因租賃期限超過抵押權實現期限,對抵押權還是會造成影響。

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設定租賃權再設定抵押權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這表明,租賃權具有對抗力,買賣不破租賃。原租賃合同對抵押房地產新的受讓人依然是有約束力的。

在租賃合同期滿前,受讓人不得隨意解除租賃合同,也不能單方變更租金和租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抵押物優先處置的法律規定

抵押物優先處置的法律規定是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法律分析】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原抵押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轉讓后,受讓人享有原抵押優先受償權。

受讓人優先權的確定分為三種情形:

1、在債權多重轉讓時,已對其履行通知受讓人應優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讓人;

2、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已履行通知義務的。此時應按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先后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

3、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

(1)對于債務人已實際向受讓人履行的,那么該受讓人應取得轉讓債權的受讓權;

(2)對于債務人對受讓人都沒有實際履行的。

優先受償權適用條件如下:

1、主體方面,一般限定于工程造價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之間,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單位和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的材料、設備供應商。

2、客體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或約定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他建設工程價款,更不包括發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對承包人的未付款。

3、受償范圍,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非建筑工程價款的全部,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機械臺班費、各種稅費等。

4、受償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抵押是有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受償權也就是在抵押債務期限到了的情況下,抵押人沒有按期的履行自己償還債務的義務,那么抵押勸人就有權將抵押的財產進行合法處理,以此得到的價款作為債務償還,價款超出債務的部分仍然歸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優先受償權范圍的界定如下: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2.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3.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抵押權的優先權受償權之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房屋抵押權的優先權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于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只能在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之后的抵押物價值余額中受償;同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各自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關于抵押的法律規定

一、關于抵押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二、抵押物應具備哪些條件,哪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

一是必須是抵押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三是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四是便于管理和實施。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以上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三、混合擔保中抵押物流拍債權人拒抵債法律有何規定

在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案件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債權進入強制執行拍賣階段后,抵押物經三次拍賣而流拍,此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因自身不允許接受以物抵債、抵押物難以變現等原因不同意以物抵債。此時,抵押物是否必須解除查封、凍結,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退還后債權人是否會喪失優先受償權?退還后債權人能否重新申請對同一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本文對日前筆者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學習、分析。

一、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8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可以依照本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60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依法可知,不動產抵押物在拍賣執行階段,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變賣后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依法應當對抵押物進行解封并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二、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將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還被執行人后,債權人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17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消滅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其次,債權人在抵押物三拍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債并不等于放棄抵押權。債權人雖然放棄以物抵債,但其作為抵押權人第一順位的抵押權尚未實現,主債權亦未消滅,抵押權就仍然有效存續,債權人依法仍應對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或作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對不同意以物抵債的不動產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債權人依法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并重新啟動抵押物拍賣程序。

(一)執行標的流拍后即使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該標的財產也并不因此而喪失可執行性。

最高人民在《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青海東湖賓館旅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案》【(2014)執復字第19號】中有以下裁判觀點:關于是否應當對已經流拍且退還給被執行人的財產再次查封并重新拍賣的問題。執行依據本院《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8條第2款規定,將案涉標的物解封后退還給被執行人,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不意味著該標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執行性。

該標的物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仍可用于清償債務。只要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未得全部受償,人民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還財產在內的可執行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中,案涉標的物在前次拍賣程序中未能變現,被執行人也未以其他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只有對案涉標的物重新評估、拍賣才能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故東湖公司的此項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終結本次執行后,債權人依法可以向人民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根據上述規定,對三次流拍且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可以終結本次執行。實踐中,此種情形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被執行人一般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三)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下列案件,人民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1、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3、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4、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的,人民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將抵押物雖然退還給了被執行人,但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該財產并不因此而喪失可執行性,只要退還的抵押物仍在,就說明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恢復執行。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抵押物再次進行查封并重新啟動拍賣程序。

四、關于抵押物的法律規定標準2019

抵押物是在進行抵押的時候,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的物品,并不會轉移所有權人對該物品的占有。

一、抵押物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二、關于抵押物的相關法律規定

1、可作擔保物

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

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首先抵押權就是債務人出于資金的需要而向債權人籌集資金時,向出資人提供的質押保障。在于資金無法償還時,用用抵押物(擔保物)履行償債義務。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資金價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價值不能低于債權人的出資金額。

在我們生活中,一提到抵押,就會想到經濟糾紛,借錢欠錢還不起還不起,導致把家里的值錢的抵押出去。那么抵押在法律中具體的作用是什么呢?抵押權有什么特殊性嗎?

一、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首先抵押權就是債務人出于資金的需要而向債權人籌集資金時,向出資人提供的質押保障。在于資金無法償還時,用用抵押物(擔保物)履行償債義務。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資金價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價值不能低于債權人的出資金額。

抵押權具有幾項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債權人,債務人或擔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擔保。

2、抵押權從屬于擔保物權法。但同時,抵押權屬于約定擔保物,而不屬于法定擔保物。

3、抵押權具有的法律權利是:優先受償權和變價權

4、抵押物只需要登記,不必轉移抵押物。

從上面講到的抵押權特性中,我們看到了題目中提到的優先受償權。從以上幾點特性我們注意到了,抵押權的用處是出于對債務人償債的動機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債務人抵押擔保物是出于還不起錢的情況下,抵押物代替債務人對債務進行清償的行為。

二、什么是優先受償權呢?

優先受償權是指約定特殊債務人的在償還債務時優先于一般債務人的受償權利。債權人在擁有抵押物擔保物時,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資金的,債權人有權利將抵押物變賣、拍賣用來將資金變現用來抵扣債務;其次,同一個抵押物先后兩次分別抵押給不同人的,按照優先受償原則,抵押給第一個的債權人,擁有優先受償權。而第二個債權人則是第二順序受償人。其三,當債務人破產清算時,抵押擔保物不算在破產財產清算分割之列。

通過以上可以得出結論:抵押權優先受償原則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不收損失的法律,同時抵押物也是執行債務人未盡償還義務時代替償還義務。抵押物擁有優先受償權原則,債主以擁有抵押物從而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一抵押物的兩次抵押,以先者為優先受償人。抵押物需要登記處理,抵押物目的地可以不進行變更。抵押物也可以是擔保人提供。最后一點,抵押物不在破產清算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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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4:49

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匯總

強制執行法律規定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對于確保國家法制和社會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預防方法和總結:為了正確有效地實施強制執行,需要采取以下預防措施:1、加強教育,提高社會公民的法律素養和自律性,導讀: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是維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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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如果權利受到損害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
2023-12-04 15:38

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是不是隨之轉讓

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會隨之轉讓,抵押權作為主債權的從權利,債權轉讓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債權人如果要轉讓其債權,則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 ...
2023-11-29 15:20

債務執行有時效嗎(債務執行有時效嗎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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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債權哪個優先

抵押權與債權中應當是抵押權優先,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
2023-11-02 15:17

撫養權強制執行是怎么執行的,撫養權強制執行的新規定

”預防方法: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家長應當在離婚前協商好撫養權和育兒費用等相關事項,充分考慮孩子的利益和意愿,以減少后續的分歧,避免撫養權的強制執行,問題解決方式:撫養權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裁定等法律程序,強制執行撫養權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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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中能否單獨放棄對連帶責任主債務人的執行呀

在執行中不可以單獨放棄對連帶責任主債務人的執行,一般債權人提起訴訟,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依然不履行其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 ...
2023-12-08 15:02

民事訴訟法執行異議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法律客觀: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怎么辦《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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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能否據此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若發包人與承包人關于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約定損害建筑工人利益,則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 ...
2023-11-24 16:14

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規定(首封和抵押權哪個優先執行)

【法律分析】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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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因債權轉讓從承包人處受讓取得建設工程款債權,能否主張就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受讓人受讓工程款債權的同時,優先受償權作為從權利應一并受讓。 法律鏈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 ...
2023-11-24 16:14

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優先權問題

法律主觀: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 優先購買權 ,此處的“同等條件下”指的是應當考慮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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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機動車限行新規定

杭州機動車限行新規定: 1、浙A號牌小客車。工作日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6∶30—18∶30時段限行。錯峰限行區域內,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簡稱尾號)對應具體限行日期的原則,在工作日高峰時段禁止相應機動車輛通行, ...
2023-12-04 15:58

法院強制執行離婚財產的時效是怎么規定

離婚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多長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期限多長1、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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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但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能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此外,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互換后未進行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
2023-12-14 16:32

沒收財產的執行有哪些規定(沒收財產怎么執行)

沒收財產如何執行法律主觀: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債務 的問題, 刑法 第60條規定:“ 沒收財產 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 債權人 請求,應當償還,沒收財產能否執行共同財產法律主觀:沒收財產 的執行的規定有: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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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規定

兒童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兒童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 ...
2023-12-14 16:00

抵押權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 抵押 權實現,《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 ...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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