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是什么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什么權利義務簡答題
買賣合同出賣人的主要權利義務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標的物的質量與檢驗、價款支付。
一、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所謂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導致風險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生后,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四、標的物的質量與檢驗
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五、價款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出賣人的義務有:
(1)交付標的物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的義務。包括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標準、數量、方式交付標的物,并向買受人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及約定的技術資料,承擔交付費用。出賣人履行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應依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規定。
(2)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效力主要表現在買受人有拒絕給付價款的權利、請求無權利瑕疵履行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和賠償請求權。
(3)標的物品質的瑕疵擔保義務。我國合同法采取的是履行說,出賣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的,構成違約,應承擔不適當履行責任。買受人的義務有:
(1)給付價款的義務。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當事人事后可達成的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在出賣人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2)受領標的物的義務。對于出賣人按合同約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標的物,買受人應按約定及時受領,否則買受人應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償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對于出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有權拒收,但在出賣人沒有臨時保管義務的條件下,有暫時保管義務,并立即通知出賣人收回或者補交標的物。
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確認。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享有請求買方支付價款、承擔運費等權利,具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運輸標的物等義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二、雙方都簽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嗎
有效合同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雙方簽字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屬于特殊類型的合同,如實踐合同,借款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之后,只能代表合同成立,但實際生效還需要出借人交付了出借的錢給借款人了之后,那么合同才會生效。因此,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說,雙方當事人都簽字的合同就一定能生效。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出賣人具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等義務;買受人具有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標的物;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方式支付價款等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簡答題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買賣合同中買方的義務
(1)支付價款;
(2)驗收標的物。
2、買方的權利:
(1)受領標的物;
(2)要求賣方按照約定給付標的物。
3、賣方的義務是:
(1)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交付標的物;
(2)交付相關單據憑證;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4、賣方的權利:
(1)取得相應的貨款;
(2)要求買方按約定檢驗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一、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擁有哪些權利義務
1. 買賣合同 出賣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 合同 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于其他涉及財產移轉占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2.買賣合同買受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
二、買賣合同付款方式有幾種
買賣合同付款方式有:
1.一次性付款
此種付款方式簡單、明確,受到的外力影響因素較少,手續相對單一。即預定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一次履行付款義務,開發商將住宅交付購房人,合同即履行完畢。此種方式適合有較好經濟能力的購房人,同時也是開發企業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
此種付款方式約定購房人與 房地產開發 商協商,將購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他方式
在實際銷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兩種。
三、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如果合同符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等無效情形的,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義務應當支付價款,受領標的物,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中買方的義務是:1、支付價款。2、驗收標的物。買方的權利:1、受領標的物。2、要求賣方按照約定給付標的物。賣方的義務是:1、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交付標的物。2、交付相關單據憑證。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賣方的權利:1、取得相應的貨款。2、要求買方按約定檢驗貨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買賣關系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買賣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出賣人權利及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該項義務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交付標的物。(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附帶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權利及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于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