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是( ))
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嗎
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話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要比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方式靈活很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不僅能訂立口頭協議,而且隨時隨地都能終止用工關系,不過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不能約定試用期。
一、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嗎?
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人把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理解成兼職,在跟公司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情況下,只要不影響當前的工作,還是可以跟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但如果是全日制用工,就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和兼職這兩種?!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可以口頭訂立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可以口頭訂立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關于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原則上,不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以口頭訂立的合同,同樣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某類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時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 合同的訂立 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典》對 合同成立時間 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后簽章的簽注日期,則以該簽注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鑒于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于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具體如下: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時,當事人即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權利。在這里不在贅述,而想著重談一下無效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無效,但并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無效合同經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之后,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規定可以認為是無效合同的對內的法律效果。依據該條規定,一般認為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后,當事人之間應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無效合同履行而轉移財產的,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都歸于無效。無效合同的標的物仍然屬于給付一方,此時給付一方基于所有權請求受領方返還財產,于法有據。
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后,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有的專家認為,有過錯的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應適用合同法上關于締約過失上的責任的規定。本文認為此種觀點并未考慮賠償損失的排除適用的情形。一般而言,法律上主體在法律行為成立前所投注的生活資源,如有損失自己承擔,此原則簡稱“自承損失原則”。但是,該原則亦存有例外,損失如有可歸責于他人的情形,則可將損失轉嫁于他人。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即為“自承損失原則”例外的典型。由此可見,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的適用是有一定條件的,即有可歸責于他人的事由。因此,無效合同中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賠償無過錯一方在締約合同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但問題在于,雙方都有過錯時,應當如何處理。我國合同法規定,此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該規定,本文認為應根據具體情形作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情形,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根據與有過失的原則進行處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雙方當事人都明知其所從事的行為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顯然此時雙方對于合同的無效都存有過錯,盡管雙方都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目的,應排除雙方賠償損失的請求,即在此場合,應無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適用的余地。此時,“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理解為有過錯的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但是若法律明確要求必須是要式合同的,那么就不能用口頭形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口頭協議成立的條件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口頭協議不成立條件:訂立口頭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口頭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 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 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仲裁可以口頭協議嗎
一、仲裁可以口頭協議嗎
1、仲裁可以口頭協議,若勞動者書寫不方便或無法書寫申請書,并且沒有經濟能力委托律師的,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口頭,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代寫申請書。而商事仲裁必須是書面協議約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口頭協議的有效條件
口頭協議的有效條件與一般合同無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當事人有權申請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口頭協議雖然有效,但畢竟口說無憑,若雙方僅存在口頭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一方想要維護自身權益,客觀上存在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