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合同可以口頭訂立嗎(居住權合同可以口頭設立嗎)
房屋買賣合同中居住權的約定
法律主觀:
可以。 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是通過“當事人書面合同約定,并登記”,約定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間(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因此,設立居住權的,需要約定居住權的期限。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合同可以口頭訂立嗎
居住權合同不能是口頭形式的。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立居住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
根據合同設立的居住權,以登記為設立要求。居住權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共同申請登記。
二是以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以遺囑繼承獲得居住權的,應以遺囑有效為前提。以遺贈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受遺贈人未及時表示接受遺贈,或者未完成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可能喪失權利。
因此,遺囑繼承設立的居住權不是以登記為設立要件,而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取得居住權。但是為了避免爭議,仍然建議及時登記。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內容: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合同是否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主觀:
一、合同是否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
不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的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并由雙方簽字(或者問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記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除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合同書有多種多樣,有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示范性合同文本,國際上也有通行的某種行業的標準文本,也有營業者提供的由營業者制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還有雙方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文本。因此,合同書可以是很正式、印刷精美、項目齊全的文本,也可以是一張便條。但一般來說,作為合同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合同書不必寫得很正規,也不必一定寫在正規的公文紙上,也不必鉛印、打印,即使用鉛筆寫在便條上也可以。
第二、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確定的,表明合同是由誰與誰訂立的。
第三、必須規定當事人 的權利義務,無論規定得多么簡單,只要其內容足以構成一個合同即可。
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通過書信不僅可以敘事問候,也可以簽訂合同。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電報、電傳、傳真也是傳統的通訊方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一般法律均將其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二、 合同的訂立 要 遵循 哪些 原則
1、書面合同原則
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應依照規定。
除以上法律規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外,當事人可采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
書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標準文本原則
所有合同都應當根據公司統一制訂的標準合同文本進行編制,尚未制訂標準文本的,參照已經制訂的最相類似的合同標準文本。
3、事前簽訂原則
對應該簽訂書面合同并有款項收付內容的業務須事先簽訂合同。
三、分公司有無訂立合同的資格
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 合同的履行 ,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形式,并不是必須以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居住權可以口頭設立嗎
居住權并非物權法上設定的權利,物權法定原則規定物上權利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可以自由創設。但對方答應讓你住,如果對方以后還承認則沒有問題,如果不承認,你拿不出證據則等于對方沒說。最好還是要有字據,以確保有據可查!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于將房屋使用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全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不得出租。這意味著就算房屋完成了過戶,因為所購買的房屋已經登記了居住權,買房者也可能無法入住。
而只有當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條件下,居住權才會取消,其余條件例如出售房屋,轉租房屋等,居住權都不會產生變動。老人不可以以口頭的形式為保姆設立居住權。我國法律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以遺囑的方式設立,在遺囑中注明保姆的居住權,但是不能以口頭的形式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為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書面合同并依法登記的形式設立,并由居住權人享有對該住宅占有、使用的權利。作為一種用益物權,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相比,居住權具有較強的支配性、排他性。
私下簽居住權協議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簽訂的居住權協議,如果是房屋所有人簽訂的,并且是房屋所有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居住權協議就具有法律效益。
私下簽署的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那么私下簽署的協議就是無效的。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