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調解協議書(民間借貸調解協議書模板)
民間借貸糾紛審判調解書應具備哪些條款才合法?
一、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p>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p>
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二、寫作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愿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制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于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系、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對不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于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后,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法院在民間借貸進行調解時的協議書和判決書,二者有何區別?
院在民間借貸進行調解時的協議書和判決書,二者區別:民間借貸的案件越來越多,一方面是借款人違約,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一方面是有的借款人嫌借款的利息高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保護上限,希望通過法院確認超過的部分不用歸還,也導致發生訴訟。
雖然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可以結束訴訟程序,但是二者是有一定區別的。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
不服未生效的判決可以上訴,而調解無權上訴。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而法律不允許對調解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僅可以針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上訴。為什么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對調解上訴呢?以民間借貸為例,民事調解書是在出借人與借款人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制作的,本身就是雙方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不存在不服的問題,因此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無權上訴。
【反悔權與強制執行】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只要沒有送達,任何一方均有權反悔。一經送達后,民事調解書生效,負有履行義務的借款人如不履行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出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與民事判決書是一樣的。
綜上所述,除卻不能上訴之外,法院在民間借貸進行調解時的協議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強制執行力。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當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上,供參考。
法院在民間借貸進行調解時,協議書和判決書有什么區別嗎?
法院在民間借貸進行調解時,協議書和判決書有什么區別?下面我從兩個方面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1、調解書,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而判決書是債務人被動接受的協議。因為不管你愿不愿意,必須按照法院的裁決執行。
2、調解書,是雙方協商后的意愿,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按照協議完成,雙方還可以協商,直到履行完償還義務。但是法院的判決書則不同,一般而言,法院裁決后會給你一個期限,比如十天,半個月或者一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必須履行義務,否則就會被判為拒執罪。
3、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償還義務,那么債權人需要維權,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庭審裁決,最后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判決書則不同,如果債務人限期內未能履行償還義務,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庭審。
二、判決書并不比協議書有效
調解協議書,時間可長可短。而判決書則有規定的期限??赡艽蠹乙詾?,只要法院判決了,債務人就有了壓力,更利于還債。或者有了判決書,就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將債務人搞進黑名單,讓債務人寸步難行。其實事情并不是這樣的。
對于每一個債務人來說,說都不想攤上官司,誰都不想跟債權人搞得水火不容。但是,一旦債權人一意孤行的將債務人告上法院,從此就在債務雙方之間筑起一道壁壘。將債務雙方置于敵我的矛盾之中。
此時的債務人,不但承受著失敗破產的壓力,還要忍受著債權人的極端催收,更重要的是因為自己卷入官司,顏面掃地,甚至因為背上“失信被執行人”的名頭,最后寸步難行?;谝陨显颍瑐鶆杖诵睦懋a生逆反情緒,甚至仇恨。
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沒有哪個債務人會主動的還債,而是千方百計的規避執行,包括轉移隱匿破壞財產,甚至跑路,讓債務陷入死循環。
而調解協議則不同。雙方能夠協商成功,就意味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理解和包容,債務人對債務規劃方式的認可。而且,協商過后,債務人不會接受方方面面的限制,反而更有利于債務人翻身,東山再起,更有利于債務的化解。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是債務人格債務人之間的合約,沒有特殊情況,一定按照協議的內容執行,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及時的跟債權人協商解決。但是如果法院裁決,就是債務人跟法院之間的法律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執行,就會涉嫌犯罪,輕者拘留,重者有牢獄之災。
總結
對于債務人來說,一定要分清這二者的區別。不管是跟債權人之間的私人預訂,還是跟法院之間的法律約定,都必須信守承諾。對于債權人來說,對于債務人的包容,理解,反而會讓債務人心生愧疚,更會促使他們積極履行償還義務。而一旦這種愧疚感沒有了,甚至有了仇恨,那么債務自然就很難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