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用由誰承擔的法律規定(欠錢不還2023新執行辦法)
法院執行費誰來承擔
法律主觀: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民事糾紛 中法院已批準 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應當由被執行人交納,申請執行方不用墊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 立案 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對于多收取的申請執行費,及時退還給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網絡詢價費及委托評估費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申請執行人通過簽訂 保險合同 的方式墊付網絡詢價費或者委托評估費的,保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執行人未墊付網絡詢價費或者委托評估費由保險人支付等內容,并附相關 證據 材料。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費應該由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一直履行了其對債務的義務,導致執行費用增加的,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相應的執行費用。但如果被執行人只是在執行前履行了部分義務或者只是在執行期間進行了補償性履行,則申請執行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執行費用。因此,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具體分析。
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用是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費用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后,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可以減免執行費的情況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具體如下:
1、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書應包括要求執行的文書、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
2、確認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后,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對申請進行立案審理,并發出執行通知書;
3、查找財產:執行通知書發出后,執行法官會著手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以便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無法履行,執行法官會根據法定程序制定執行方案,并進行強制執行。執行方式包括查封、凍結等;
5、結案:當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后,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如被執行人仍然拒絕履行債務,則執行法官將依法采取更嚴厲的措施,直至執行到位。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法律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作為支持,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有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款項、履行合同等;
3、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如拒不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等,應當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等;
5、法定時效未到: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但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或者執行法院存在違法行為,相應的費用可能會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一般應由被執行人來承擔。如果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決。
法律客觀: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二、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誰承擔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三、一般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誰承擔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執行費用由誰承擔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執行費用的規定: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客觀:
先予執行執行費用由什么人承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予執行的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所以一般是先由申請人預付,做后的承擔依據判決結果而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一般應由被執行人來承擔。如果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決。
一、可以減免執行費的情況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二、執行費的相關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
2、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并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三、申請強制執行注意事項有哪些
執行申請是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在申請執行時一定要注意一些常見問題。
(一)受理范圍:經本院一審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行政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不滿1億的國內仲裁裁決,和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案件。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日,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兩份。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依據、理由、事項、執行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等)。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代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應提交其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申請執行人涉外、涉港澳臺的,必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商業登記的復印件等)。
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其實,公安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是有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只不過說,涉及到民事糾紛的時候,往往都是由法院的執行局來實際執行的,需要其他部門執行的情況可能相對要少一些。而申請法院進行執行要求支付一定的執行費,但按照規定往往這個執行費最終都是由被執行人來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申請法院執行費用誰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程序的設置其目的在于保護和實現債權人的私權,與國家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它是執行法院依據債權人的申請而實施的強制執行行為,是國家執行機構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且一般情況下皆因債務人的不自覺履行義務所致。所以,在這之中所生的執行費用,當然不能象刑事訴訟那樣由國家財政負擔。
強制執行的費用雖然應由被申請人(債務人)負擔,但是由于這項費用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首先就應支出的,如執行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即產生因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而支出的差旅費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是保證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因而,法律也規定應由債權人先代為預交。所以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但是在申請時由被申請人預付。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需繳納的費用如下: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
(一)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二)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三)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有二審的,應當提交一審和二審的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函和律師證件;
7、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代碼證相關證明;是具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8、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法院執行費用是原告還是被告承擔
法律主觀:
要看情況的,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因是被告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所以原告認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可以寫在起訴書里,最后由誰承擔要看法院判決結果。如果是特殊情況的話:1.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誰來承擔 一、根據《 訴訟費 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仲裁 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 公證 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應當交納申請費。但是,該項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申請費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五、費用負擔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該費用從首期已經執行到款項中收取,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應當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 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 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后,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