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返還物品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返還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查封扣押錯誤的也應當及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民法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方式是: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一方有過錯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返還款項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 后返還的法律依據有《 民法典 》的第一百五十七條。 主要內容是當民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者民事行為被撤銷不發生效力后,會有以下情形: 1、因為無效、被撤銷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需要返還; 2、因無效、被撤銷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已經不能返還、或者返還沒有必要的,需要按照市場價進行折價補償; 3、對民事行為的無效、撤銷負有責任的一方,需要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如何返還財產
法律主觀:
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方式:
1、一般情況下應當將原物返還給另一方當事人。
2、如果無法返還原物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取得財產的,則雙方都負有返還義務。
4、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負有返還義務的,重合的部分可以沖抵。
5、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返還財產是指侵占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撤銷后,對于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法律規定合同被撤銷后相互返還財產的目的,旨在恢復到被撤銷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借以消除被撤銷合同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關于返還原物的規定
民法典返還原物屬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當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犯財產的,可以請求以市價賠償原物損失。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人。所謂占有該物之人,是指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侵占他人財產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侵占他人財產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隨便占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的話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涉嫌侵占罪。但是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除了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之外,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還原物,如果已經不能返還,可要求嫌疑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違約方應當返還財產同時應當賠償損失。由于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多種,并不是只要合同解除就應該返還財產,應以實際情況而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 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 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返還法律規定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返還法律規定
一、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分為以下幾種,對于戀愛期間不同的贈與行為,法律上相應的返還規定有所區別:
1、出于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物或具有彩禮性質的財物可以要求返還;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于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而要轉移所有權,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戀愛中的男女達成結婚的合意后,當一方出于結婚目的作出的財物贈與不能實現該目的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不再存在,此時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
2、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不一定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非出于結婚目的而贈與的財物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的。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與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不同,此時贈與的財物不應要求其予以返還。
3、情侶間的無償贈與,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特殊節日向對方贈送的彩禮;“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無明顯意圖且金額不大的其他小額贈與;
4、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二、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物分為以下幾種,對于不同的財物,法律上相應的返還規定也有所區別: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和一定數額的金錢,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關于返還原物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返還原物屬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當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犯財產的,可以請求以市價賠償原物損失。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退還貨款的法律依據
一、申請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還貨款
1、如果合同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當事人申請解除合同時,可以同時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解除合同應注意什么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