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質押的定義(保證金屬于質押還是保證)
保證金就是押金嗎
保證金不是押金。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是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保證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是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項。
保證金的定義:
保證金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者第三人的金錢,一般來說,保證金大都是為了確保合同履行而交納的,實際上,我國法律對退還保證金的時間要求沒有相關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我多年處理合同糾紛類案件的經驗,如果是為確保合同履行的保證金,一般的返還時間是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退還,這個時候,保證金交納的目的已經實現,保證金交納一方即可主張保證金的退還。但是,但如果合同簽訂一方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么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后。
保證金和押金的退還:
押金和保證金在一定的情形下可退回也可不退回。在實踐中一般在合同期滿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時,押金或保證金應該退還。如果當事人一方有違約情形,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押金或保證金不予退回的,押金或保證金可以不退回。
綜上所述,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保證金不是押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關于保證金質押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中保證金質押需要簽署質押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以保證金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要簽訂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條 【 質權生效時間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保證金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保證金質押不需要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條和二百二十二條中相關規定,可以認為保證金賬戶資金質押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一是合同,其內容一定包含書面質押訂立的相關細則。二是保證金的資金必須特定化,必須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動產移交債權人進行占有。
也就意味著書面質押內容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設立質權需要通過書面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標的物說明的。保證金的質押要求質押物的特定化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移交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占有權因為保證金賬戶資金已經被特定化了,但是這種特定化是離不開賬戶的獨立化。
三、民法典中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嗎
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是主合格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格債務合同生效后,擔保合同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保證金質押屬于房屋質押還是不屬于房屋權屬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證金質押屬于動產質押的一種。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質押保證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保證金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于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并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于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給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那保證金和定期存單質押有什么區別呢?我怎么感覺應該是一樣的???
有區別的。
1、使用方式不同:其兩者主要區別在于使用現金還是存單抵押。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保證金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于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并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于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形式不同: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于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并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3、組織不同: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
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并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后,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存單質押
什么是質押保證金
所謂的質押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質押存款是借款人通過擔保人向銀行借款后,同時為降低借款人違約的一些風險,并且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按貸款金額比例支付給保證人的款項,這個 是借款人給擔保人的錢
1、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保證金質押是不需要登記的, 在民法典里面有著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認為在保證金賬戶中設立資金質押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包含訂立書面質押的有關內容。第二點是存款的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用途和用途。最后一點是不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換而言之,當事人還應該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是指設立質押的當事人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標的物的描述。 保證金質押需要質押的專業化作為其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2、保證金質押生效的條件如下,所謂的保證金質押是一種具有貨幣性質的質押,眾所周知,我們的貨幣是一種東西,這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東西。 只要你占有,這就是意味著所有權。 保證金質押除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第一點,保證金金必須明確; 然后是第二種情況,用戶存入賬戶的資金必須轉至貸款銀行。 質權從質押財產的轉讓有時由質權人確立,還有一點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證金的來源不規范的話,這是會造成一定得保證金質押風險的。
拓展資料:
擔保質押是指借款人將款項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并承諾使用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貸款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除還貸保證金。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 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該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
什么是質押保證金
所謂的質押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質押存款是借款人通過擔保人向銀行借款后,同時為降低借款人違約的一些風險,并且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按貸款金額比例支付給保證人的款項,這個 是借款人給擔保人的錢
1、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保證金質押是不需要登記的, 在民法典里面有著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認為在保證金賬戶中設立資金質押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包含訂立書面質押的有關內容。第二點是存款的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用途和用途。最后一點是不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換而言之,當事人還應該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是指設立質押的當事人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標的物的描述。 保證金質押需要質押的專業化作為其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2、保證金質押生效的條件如下,所謂的保證金質押是一種具有貨幣性質的質押,眾所周知,我們的貨幣是一種東西,這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東西。 只要你占有,這就是意味著所有權。 保證金質押除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第一點,保證金金必須明確; 然后是第二種情況,用戶存入賬戶的資金必須轉至貸款銀行。 質權從質押財產的轉讓有時由質權人確立,還有一點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證金的來源不規范的話,這是會造成一定得保證金質押風險的。
拓展資料:
擔保質押是指借款人將款項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并承諾使用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貸款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除還貸保證金。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 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該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