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屬于要式合同嗎(保證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保證合同需要書面嗎
法律主觀:
一、 保證合同 需要書面嗎
保證 合同 為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合同才發生效力。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問題:
(一)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 債權債務 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沒有關于保證的約定條款,但保證人在 “保證人”落款處蓋章簽字的,也可視為是作出保證的書面表示。
二、保證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并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系的典型形式。
(二)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并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注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三)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并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系成立 ;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系不成立。
(四)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三、民法典債權人是否要告知擔保人
債權人要不要告知擔保人,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一)如果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就要告知擔保人。
(二)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告知債務人和擔保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要式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諸如保險合同、租賃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均是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保證合同怎么寫
法律主觀:
一、保證合同怎么寫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的這個條款是對 保證合同形式 的規定。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該條款規定保證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保證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保證合同,這是最正規的、典型的保證合同,通過單獨的這種保證合同,列明雙方當事人和合同的具體內容,是最典型的書面保證合同。
第二種是保證條款,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訂立單獨的書面保證合同,而是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設有保證條款,寫明保證的內容,這也是保證合同的表現形式。但是,如果這種情況下,必須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當事人中把保證人列明,并且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摁指印。有的主債權債務合同當事人中項目中沒有列明保證人 ,但是保證人在簽署部分蓋章或者摁指印的,這種保證條款這也是有效的。
第三種就是保證書或者保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單獨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只要這種保證書或保函被債權人接收,且債權人未提出異議,就達成了合意,所以保證人應在保證書或保函上簽字蓋章或者摁指印。
二、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怎么計算
事實上,債務人跟保證人約定擔保時,一般會明確保證的方式,這樣雙方才知道各自的責任,不過未約定保證的方式的,法律上也對此有所規定,即推定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而言,就是在債務人債務到期之時,債權人可以找債務人主張還款,也可以找其保證人還款,并且無先后之分。但是未約定保證方式的,并不直接影響保證期間,而保證期間也由雙方自主約定,雙方對此未做約定的也有相應規定。
以下幾種情況中的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為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么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將會被視為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3年。
三、擔保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一份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附加條款。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保證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嗎
不是,保證合同屬于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一種法定概念,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故為要式合同。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故為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故為要式合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合同中,只有保證人承擔債務,債權人不負對等給付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保證債務,債權人對此不提供相應的對價,故為無償合同。
實踐中,債務人往往為此支付保證人一定的金錢,但不影響保證合同無償性的特點,因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證人,而非債務人與保證人。保證合同因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而成立、不需要另行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