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有(以下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有a稅務局向飯店四海為家征稅)
以下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的調整范圍就是法律所規范的社會關系類型。民法的調整范圍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具體說來,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 責任的承擔 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社會關系多種多樣,并非所有社會關系都由民法調整。民法僅調整他們之間的民事關系,即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例如,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會與自然人或法人形成 行政法律關系 ,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屬于民法調整。機關從事民事活動,如因購買商品而與公司 簽訂買賣合同 ,民法要求其必須以機關法人的身份進行,此時機關法人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種買賣合同關系就由民法調整。 民法所調整的民事關系根據權利義務所涉及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無直接物質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相關,有的與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相關。如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關系。財產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物質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如 債權債務關系 。
民法典的調整范圍是什么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第二條對本法的調整范圍做出了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 本 規 定 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哪些事項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
根據對我國司法方面的了解,整理出以下關于我國民法的調整范圍內容,以供參考:
在民法通則第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即:“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p>
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p>
第3條和第4條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又是第2條的補充。我國實行的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p>
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边@兩條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又是民事活動的框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活動只能在這個大框框內進行,越出這個框框的民事活動便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合同的保證和擔保;
合同的違約和損害賠償;
合同的無效和撤銷;
合同的特別規定等。
合同編主要規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合同的定義、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同時,合同編還對合同的保證和擔保、違約和損害賠償、無效和撤銷等情況作出了相應規定。此外,在合同編中,還特別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合同,如不動產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下列社會關系屬民法調整對象的是:( )D.某政府部門與所屬的公務員的任命關系
【答案】:BC
「考點」民法的調整對象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不予調整。
A選項中甲和乙雖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是戀愛關系屬于個人情感的范疇,法律不予直接調整。假如,甲和乙締結婚姻,則甲乙之間的婚姻關、系進入法律的調整范圍,成為民法的調整對象。A項不應選。
B選項中甲與乙之間的供用電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B為應選項。
C選項父母與子女的撫養關系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的范疇?!痘橐龇ā返?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而認定父母與子女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民法上的平等是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基本的概念不能混淆。C為應選項。
D選項中政府部門與所屬的公務員的任命關系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關系,政府部門與公務員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D項不應選。
下列各項中,屬于民法典合同編調整范圍的是( )。
【答案】:B
選項AC,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合同編的規定。選項D,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民法調整的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發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料拓展:
中國民法學界在討論中提出的四種觀點:
(1)認為民法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2)認為民法調整以商品經濟關系為核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品經濟關系決定了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質;
(3)認為民法應調整受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經濟關系以及一定的人身關系,具有計劃組織因素的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
(4)贊同前蘇聯現代經濟法觀點,主張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國民法典,使民法成為公民權益保護法。
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采用了前二種觀點,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在中國法學界,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參見〔民法〕。
資料參考:民法調整對象
下列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是 ( )
下列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是D。
1.A、B、C都不在民法調整的范疇,只有D才是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擴展資料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1.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性質。
2.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即“私犯”,包括盜竊、搶劫)和民事訴訟等關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