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房產轉讓多次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視情況而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進行了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與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觀:
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睹穹ǖ洹返谖灏偃藯l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個的債權人,他只能以其個人所有的債權數額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說如果債權人只有五十萬元的債權,那就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理的五十萬元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不能再對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第二種情況是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他們行使撤銷權時也應該以各自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人所處分的財產是不可分物,又有幾個債權人同時或先后行使撤銷權時,可以分別立案,并案審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彼^必要的費用,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當然,律師費應以國家規定標準為限,差旅費以必要為前提。明顯超出標準的費用,住豪華賓館的費用、特等機倉機票不予支持。當然,也要以起訴勝訴為前提,如果起訴不當,沒有勝訴,就不能得到這方面的支持。,(一)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睹穹ǖ洹返谖灏偎氖畻l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二)這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個的債權人,他只能以其個人所有的債權數額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說如果債權人只有五十萬元的債權,那就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理的五十萬元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不能再對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三)第二種情況是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他們行使撤銷權時也應該以各自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人所處分的財產是不可分物,又有幾個債權人同時或先后行使撤銷權時,可以分別立案,并案審理。,由于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合同關系以外主體的權益,因此,債權人在行使該權時應當符合四個方面的法定條件,(一)債權債務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民法典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對債務人享有確定的合法的債權,且該債權產生在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之前。,(二)債務人有不當處分財產或者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存在且債務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三)債務人行為造成了對債權人損害的結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四)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條件,即在有效期限內主張撤銷權,在債務人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未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以轉讓房產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二)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后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系,表明債權人愿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后。,(三)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法律分析: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人在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 債權人 不能行使撤銷權 我國《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 債務人 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北緱l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其成立要件分析如下: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危害債權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導致財產的減少將會使債權得不到清償。如債務人的行為雖然會減少其財產,但其尚存的財產仍足以清償其 債務 ,就不存在對債權的危害。 2、債務人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因為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債務人的行為并無發生危害債權的可能性。 3、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這種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仍故意為之。 4、當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要求受讓人有惡意。即受讓人知道轉讓財產的價格明顯不合理且債務人轉讓的目的是為了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 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 債權人撤銷權 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于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系,即債務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其無清償資力即可。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判斷,如果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經不具備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債權的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該行為是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如果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行為有害于債權。 (五)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這一要件依債務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受益人均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 2、第三人的惡意。對于第三人的惡意學術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受讓人只需知道債務人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 (2)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價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 綜上所述, 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的原因主要是不符合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即 債權人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有不良的影響。另外,我們要注意,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我們要在相應的時間期限內進行行使,否則就會失效,這些需要大家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