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被告一定會輸嗎
給付之訴解釋
給付之訴,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張給付請求權,并要求法院對此作出給付判決的請求。這里所謂的給付,并不僅僅指被告對原告金錢或實物的交付,還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例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所確定的義務。
拓展:
給付之訴的分類及類型:
一是現在給付之訴與將來給付之訴。按照給付請求權的履行期間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是否到來為根據,可以將給付之訴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是指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給付請求權的履行期間已到的給付之訴;將來的給付之訴,是指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給付請求權的履行期間尚未屆滿的給付之訴。國內也有些學者是以給付履
行請求的時間不同來劃分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F在給付之訴,是指給付之訴的判決生效后,具有給付義務的人必須立即履行其義務;將來給付之訴,則是指在給付判決生效后,具有給付義務的人并不立即履行義務,而是在履行期限屆滿或具備履行條件時,才履行其給付義務。
二是特定物給付之訴與種類物給付之訴。按照給付之訴的內容不同,可以將給付之訴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特定物給付之訴,是指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是特定的物品。在法院判決應履行義務時,義務人不能以其他物品來代替特定物;當特定物滅失,無法給付特定物時,義務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滿足權利人的請求。種類物給付之訴,是指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在性質上屬于同一種類,即在物理屬性和經濟價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間可以替代的物。例如,請求給付同類型的建筑材料等。行為給付之訴,是指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例如,要求義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某物運輸到某地或請求義務人不得再排放污染物。
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區別
法律主觀: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并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系: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根據《 民訴法 》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確認之訴 給付之訴
法律主觀:
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給付之訴是什么意思
1、給付之訴,又稱“執行之訴”,是指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
2、一方當事人基于某種法律關系,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行為,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
3、它的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訴訟理由是法律上確定的權利義務與行使權利的條件。
一、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應承擔某種義務。
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之爭,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有爭議,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后,要在確認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判另義務人履行義務。
給付之訴,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按照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F在給付之訴,就是在給付判決生效后,義務人即應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在給付判決生效后,在履行期到來時,義務人才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
按照請求給付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特定行為給付之訴。所謂特定物給付之訴,就是請求對方交付某個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謂種類物給付之訴,就是要求對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經濟意義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夠用度量衡計算的實物。所謂特定行為給付之訴,就是要求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勞務等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什么是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訴。
【法律分析】
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征: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應承擔某種義務。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之爭,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有爭議,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后,要在確認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判另義務人履行義務。給付之訴,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按照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就是在給付判決生效后,義務人即應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在給付判決生效后,在履行期到來時,義務人才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給付之訴判決后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種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義務既可能是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可能是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如請求被告支付租金、返還借用物、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播放廣告、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等。依據原告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把給付之訴進一步區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F在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后,被告即應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后,被告無須立即給付,而等到履行期屆滿時才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現實危險時,才能得到法院的勝訴裁判。給付之訴的特點在于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將判決作為執行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給付之訴
法律分析:給付之訴,又稱“執行之訴”。是指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一方當事人基于某種法律關系,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行為,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