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是誰)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在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是債權人、而被告則是股東。在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是債權人,而被告則是股東。債權人申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被駁回,債權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此時債權人為原告,股東為被告。相反,債權人申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獲得法院支持,股東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撤銷該執行裁定,此時股東為原告,債權人為被告。
執行異議之訴原被告怎么列
法律分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列為原告,申請執行人列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執行異議之訴如何列被告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時間上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必須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彪m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被告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之權利,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標的實施執行之 訴訟 。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對法院中止對特定標的執行的裁定不服,認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繼續對該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訴訟。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該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之訴被告要向法院提交材料嗎
法律主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第304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3、針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所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按照法律規定,屬執行法院專屬管轄,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二、 民事訴訟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規定的時效是多久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告提出執行異議,原告怎么辦
法律主觀:
受理條件有: 需要符合時間限制、資格要求,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要經過執行異議審查,且啟動時間在執行程序開始后、 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提起提起, 訴訟 請求和事實理由需要具體明確。 同時要滿足資格要求。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的原被告是誰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異議之訴被告主體的確定
法律分析:(1)就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為原告,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異議既未明確反對或者不支持,又未表示認同的,一般應當視其為不反對,可列為第一人。
(2)就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申請執行人為原告,案外人為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民事訴訟法解釋 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們知道,反訴是針對本訴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需要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違背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睹袷略V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中對反訴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包括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合并審理,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等等。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