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了執行異議法院還會執行嗎(執行異議之后,法院中止執行后怎么辦)
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案件還繼續執行么
法律分析:在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但是,對于案外人異議期間,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案外人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執行異議期間可以繼續執行嗎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執行異議后還能執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這時是否可以執行,要依據具體具體情況。
一、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提交書面形式執行異議申請書,同時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結束時。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但不得處分執行標的。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特定物的,報經院長批準,裁定對該生效法律文書中止執行,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提出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后,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并將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有時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一時難以確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堅持繼續執行并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在執行收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時,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提出異議成立的,執行庭應提出書面意見,報經院長批準后,提請上級法院處理。
二、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
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針對兩種情況提出
1、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
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例如,人民法院執行員在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時,沒有作出裁定,被執行人認為其行為違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異議;
2、對執行標的有不同意見提出
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的,叫執行異議。
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之訴中止執行嗎
執行異議之訴不中止執行。
法院中止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執行標的物系未經析產的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訴案件過程中,對原判決、裁定決定暫緩執行,期限超過3個月或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執行異議是否停止法院執行
法律主觀:
1、在 法院強制執行 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結果確定是否法院執行暫停執行。 2、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 認為執行行為 違反法律規定 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在受理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后,會通知異議人及原告,并進行聽證,最終裁定是否支持異議。如果支持異議,將中止執行;如果駁回異議,將繼續執行。
案外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但可能受到執行影響的第三人。當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于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法院會進行審查,這包括核實異議人的身份及異議說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在通知異議人及原告的同時,法院還會開展聽證程序,聽取各方的陳述、辯論和證據。最終,法院會根據情況裁定是否支持異議。如果支持異議,案件將中止執行程序;如果駁回異議,案件將繼續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異議裁定不得上訴。此外,如果異議人未參加聽證或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身份及異議內容,法院也可能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因此,案外人在提出異議時應當充分準備充分的證據和論據。
提出執行異議是否需要繳納保證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中幾個問題的規定》第二百零四條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先向法院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金額由法院酌情確定。異議被支持的,保證金返還;異議被駁回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執行異議程序是保護案外人權益的重要手段,但異議人在提出異議前必須充分了解相關規定,準備充足的證據和論據,并及時繳納保證金,避免因程序問題而影響異議申請的成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案外人對當事人的財產執行行為認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交有關證據。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并可以進行調查核實。異議裁定不得上訴。異議被支持的,執行行為中止;異議被駁回的,執行行為繼續。
執行異議申請后法院一般怎么處理
對執行異議有什么處理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真審查后,一般將作出這樣三種處理:
第一,予以駁回。執行異議沒有理由、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執行人員在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后也沒有收集到能證明執行異議成立的證據,即應認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駁回的形式一般視情況而定。以口頭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人員可以用口頭形式予以駁回;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駁回。
第二,中止執行。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符合條件的,執行人員應報請院長批準后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僅限于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范圍,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則不應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的,由合議庭審查或者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可以通知有關制作單位審查處理。
第三,進行再審。對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案外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若審理后認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重新恢復執行,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判。 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證據。 一、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是個人的,申請人要簽字署名和手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簽字和蓋章都要體現在申請書上。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采用黑色鋼筆或者水筆書寫,使用A4紙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攜帶復印件;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請,委托人攜帶授權書,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果委托律師,還有律師事務書和律師本身的職業證明資格證。有的申請還有提交被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
3、生效的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應該要求仲裁機構提供證明生效的文件或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收到的回執文件。如果是行政機構的法律文件,應該加上申請人簽收的回執信和舉證材料;
4、如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有了財產擔保關系,還要提供財產擔保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列出擔保的財產清單。 二、法院執行流程如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綜上所述,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處理。執行異議符合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異議期間是否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期間不能中止執行。不管是執行異議的審查期,還是執行異議的復議期間都不會停止執行,除非是被執行人和他的另一方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證據和有效的擔保來請求停止執行這個處分,那么法院可以在經過審核之后酌情考慮但是最終是否執行,還要看申請人那一方的請求。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此條規定,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如果在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強制執行一概不停止,一旦執行完畢,某些違法行為將無法糾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執行救濟的目的將無法達到。此外,此條又規定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執行法院可以停止執行處分行為。但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繼續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提出執行異議期間法院還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可以。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期間的財產能正常執行嗎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期間一般不能停止執行,但是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停止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法律客觀:
執行異議有期限嗎目前我國民訴法并未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皥绦羞^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異議受理條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