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程款執行異議(對工程款執行異議申請書怎么寫范文)
對執行裁定有異議要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的,權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強制執行。當事人是可能對強制執行有異議的,那么,對執行裁定有異議要怎么辦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對執行裁定有異議要怎么辦
對法院強制執行有異議,可以向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的適用范圍: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針對的客體是法院執行機構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除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因強制執行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對執行案件立案時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強制執行。如《民訴意見》、《執行規定》規定的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執行規定》規定的變更或追加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等等,法院執行機構可依據上述法律條文,對與被執行人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采取執行措施,從而對其財產等其他權利的處分造成影響,若第三人認為此行為存在違法之處,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異議的對象是執行行為本身,不能涉及該執行行為的依據。針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之外的強制措施提出的異議不應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疇。對執行行為所依據的判決及裁定有異議的,應循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相關判決和裁定;對依據的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有異議則可以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在執行階段裁定撤銷或者改正執行行為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外人之訴與本文討論的執行異議有嚴格的區分,執行機構并不享有實體審判權,如果在執行程序中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生效判決,則有“以執代審”之嫌。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訴,由立案機關審查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三)執行異議必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出,即只能在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即已經立案執行且尚未結案時提出。當事人針對執行程序中的任何違法行為均可以提出異議,但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應當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內,這既能充分維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又能保障執行案件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不再在執行程序中處理。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羅某與被執行人李某、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依據申請人羅某提供的財產線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結清,執行法官于2011年11月9日向第三人乙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萬元,該公司接受文書后未提出異議。后經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協助執行,本院遂強制扣劃乙公司銀行賬戶15萬元。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辯稱李某的工程款已經結清,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執行裁判合議庭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李某與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書》等證據,駁回了乙公司的異議申請。盡管此異議對本案的執行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但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等程序對執行進程產生了拖延,影響了執行效率,因此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應當加以規范限制。
(四)執行行為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執行法院為采取執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書,如果依法應當發出而未發出,或者不應發出而發出了,或者發出了錯誤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當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未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造成實質影響的行為應當排除在執行異議范疇之外,如法院之間的委托執行的行為,是法院在面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情況下,為提高執行效率降低執行成本而采取的執行行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間的協調問題,其移送的權利在委托法院,執行義務在于受托法院,因不涉及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對此行為不得提出異議。
(五)執行異議的提出須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異議的方式必須為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口頭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告知其采用書面異議的形式,并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主要證據,未按照規定提交申請的,不予立案。執行異議應當向執行機構提出,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異議人向立案機構申請立案,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交由執行機構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擴展資料:
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除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因強制執行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對執行案件立案時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異議的對象是執行行為本身,不能涉及該執行行為的依據。針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之外的強制措施提出的異議不應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疇。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案外人之訴與本文討論的執行異議有嚴格的區分,執行機構并不享有實體審判權,如果在執行程序中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生效判決,則有“以執代審”之嫌。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訴,由立案機關審查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三)執行異議必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出,即只能在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即已經立案執行且尚未結案時提出。
當事人針對執行程序中的任何違法行為均可以提出異議,但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應當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內,這既能充分維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又能保障執行案件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不再在執行程序中處理。
(四)執行行為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執行法院為采取執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書,如果依法應當發出而未發出,或者不應發出而發出了,或者發出了錯誤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當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五)執行異議的提出須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異議的方式必須為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口頭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告知其采用書面異議的形式,并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主要證據,未按照規定提交申請的,不予立案。
執行異議應當向執行機構提出,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異議人向立案機構申請立案,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交由執行機構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
第一條【執行法院變更時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一審開庭審理前,執行案件因被指定執行等原因導致執行法院變更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變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轄。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法院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變更后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條【執行完畢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針對案外人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完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三條【執行終結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清償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事由而終結,案外人未撤回起訴或者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三)再審申請審查的,裁定終結審查。
前款規定情形,案外人同時提出確權請求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訴請作出上述處理后,可以對確權請求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第四條【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依據再審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等法律文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被決定再審并裁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五條【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單獨提起確權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第六條【案外人提出給付請求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該執行標的單獨提起給付之訴,或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等具有債權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審理,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
第七條【案外人對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生效判決的執行提出異議的訴訟救濟程序】
擔保物權人等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確認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申請的強制執行中,案外人僅以優先受償權不成立、不生效或者無效,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但是,案外人同時提出與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無關的其他理由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其該部分訴訟請求應予受理。
第八條【案外人請求排除申請執行人基于優先受償權的強制執行時的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一般不動產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該不動產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者向出賣人提出辦理過戶登記請求等積極行為;或者雖無上述積極行為,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客觀理由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第十條【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的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案外人名下雖已有一套房屋,但所購商品房仍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商品房預售中,抵押權人申請執行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但已銷售給前款規定的案外人的商品房,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外人根據本解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申請執行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條【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帶租賃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依法主張權利。
不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不帶租賃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賃之目的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執行標的;
(三)案外人已按照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第十三條【隱名權利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因借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可以依法向被借名者另行主張權利。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經查證屬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隱匿違法犯罪所得、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等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限購政策、資質管理等規定,或者規避執行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明確約定用于所有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案外人以其對相關執行標的享有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錯誤匯款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該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其系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據誤匯款項等事實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十六條【優先受償權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但是,案外人尚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強制執行可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受到其他實質性損害,案外人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
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因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第十七條【防范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嚴格審查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虛構、倒簽合同,提交虛假付款證據等偽造重要證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訴訟費的收取】
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受理費,以當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產金額或者價額作為計算基數,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財產案件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參照適用】
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參照本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執行異議227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該條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案外人主張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不否認對方權利的前提下,對兩種權利的執行順位進行比較,主張其享有的民事權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后者是從根本上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主張訴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不存在。簡而言之,當事人主張其權益在特定標的的執行上優于對方的權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對方權益的存在;當事人主張其權益會影響生效裁判的執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