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否是等價轉讓(債權轉讓后轉讓人還能起訴嗎)
債權轉讓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關于債權轉讓定義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 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二、債權轉讓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
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債權轉讓在我國應采取何種形式,《民法典》和《民法典》均未明確規定,學術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立場。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讓與為不要式合同,既可采取口頭形式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對債權讓與形式應有特別要求,規定債權讓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若原債權有證明文書,必須要將讓與事實記載于其中,否則債權讓與不發生效力。其理由是因為合同僅為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缺乏公示性,難為債權人及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曉,不利于保護債務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從先行法規定來看,既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而對債權轉讓合同未在民法典及其他任何相關法律規定中作出特別形式的要求,那么它就可以依一般原則采取法律允許的任何形式,而不一定非采取書面形式不可。
但保理中應收款轉讓債權讓與因其跨越國內、國際兩個法域,涉及的多方當事人,潛伏多種權利沖突,因此應該要求應收帳款的轉讓必須由供應商和保理商訂立書面協議。
三、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時間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
(二)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三)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
(四)轉讓合同權利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二)條件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三)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條件;
(四)條件必須合法。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什么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
債權轉讓的意思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債權人稱。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無效此外,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受讓方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指的是涉及的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是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中的新的債權人如果是債權部分讓與給第三人,而新加入合同的。
法律分析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法律。
債權轉讓指的是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則該轉讓對債務人無效,且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將部分或者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從而達到債權的轉讓,但是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并且債務的性質要允許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具體來說是指在不改變債權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一種行為,其中原債權人稱作讓與人,接受債權的人稱為受讓人債權人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法律。
債權轉讓的概念是,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轉讓的條件是,及時通知債務人轉讓的債權要屬于依法依約定依據債權的性質可以轉讓的債權連同從債權一并轉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
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約定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的協議但是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法律分析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4。
債權轉讓生效的必要要件是1債權轉讓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債權人依法享有債權3債權人和第三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4債權可以轉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通知書是約定了債權轉讓的主體轉讓金額違約責任等情形的書面文件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
債權轉讓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點1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區別是1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2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
債權轉讓是否必須支付對價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不一定要等價轉讓,債權轉讓只要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簽訂轉讓協議,通知了債務人,該轉讓行為就是有效的,但是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以及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什么是債權轉讓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指的是涉及的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是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中的新的債權人;如果是債權部分讓與給第三人,而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可以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是啥意思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擴展資料:
一、相關特征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只是由于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準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讓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