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起訴誰是原告(債權轉讓后轉讓人還能起訴嗎)
債權轉讓糾紛該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申請仲裁應當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債權轉讓的管轄權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確定管轄權的方式:
1、債權轉讓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后提起訴訟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管轄的特殊原則。具體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時按照約定確定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債權轉讓協議可以起訴債務人嗎?
不能。合法的債權轉讓后,第三人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債權債務合同的法律關系。也就是原債權人轉讓之后對原來的債權債務合同沒有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原告主體不適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若原債權人基于與債務人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不能基于已經轉讓的債權起訴。
債權轉讓后能起訴原債務人,但需滿足一些條件:
1、該債權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轉讓的。
2、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知過債務人。
3、起訴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原債權人的。
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
1、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3、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4、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征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是否可以起訴
債權轉讓后能起訴原債務人,但需滿足一些條件:1、該債權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轉讓的;2、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知過債務人;3、起訴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原債權人的。根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關于債權轉讓起訴問題
債權債務轉讓后產生糾紛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撰寫起訴書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將會在七日內進行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受讓人對于轉讓的債權一定要注意規避風險。如果債權人已經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后發生糾紛的,那么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一、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債權轉讓后不能說一定還能起訴原債權人。須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只能說有可能可以起訴原債權人,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只將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同時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債權轉讓之后并不一定就意味著原債權人就已經與所轉讓債務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系,只能說大部分情況下聯系都幾乎沒有但是在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時,還是可以起訴原債權人的。
二、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合同,并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時候,應當關注債權轉讓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對于債權轉讓的通知,通常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第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于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
1、對內效力。
第一,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并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系除外。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擔?;蚱渌麖膶贆嗬绲盅簷?、定金、留置、保證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系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證據提供給對方,并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轉讓人占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協議、欠條等證明債權成立的證書,應交付對方,其債權附有質權或抵押證書的,應將該證書一同交付。同時告之債務之履行期、履行地、債權成立之證人、關于債權之書信、電報、保險、完稅證、商業賬簿之記載、債權抗辯及再抗辯權等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p>
2、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規定,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產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于債權人視為同一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如果僅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則債權轉讓只對此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轉讓通知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則應將無效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是新事實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時間法律上并沒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以減少不必要的履行損失。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兩種:協商處理和到法院起訴。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否則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糾紛案由如何確定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