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民間借貸收取利息合法嗎(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怎么處理)
公務人員借貸行為違法嗎
法律分析:公民參與民間借貸行為,是現代社會人們認可的一種財產增值方式和途徑,公務員將自己的合法資金出借給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還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公務員將自己的合法收入進行合法的投資理財或民間借貸,于法于理都應當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民間借貸2分利息違反規定嗎
任何人放高利貸都是違法的。高利貸就是超過國家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只要不超過就可以。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否則將受到紀律處分。私人借貸2分利息,轉化成年利率為24%。其中未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均受到法律保護。
拓展資料: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有可能構成犯罪,因為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保障,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比較容易的原因公務員參與一般的民間借貸,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按民事主體一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公務員一般辦理貸款,如果案件被訴到法院并申請執行,那么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可能被強制劃撥。如果公務員參與非法的民間集資等活動,也就會失掉公務員身份 。
1、《公務員法》等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看,該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公權力被濫用,但并不禁止公務員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等經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臺相應規范,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于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公務員(包括廣大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在依法執行國家公務、忠實為民服務的同時,同樣也面臨著贍養父母、教育子女、供養家庭的社會責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公務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質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框架內,進行家庭理財、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已經成為公務員社會活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內容。
2、黨和國家政策將改善民生擺在了突出位置。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讓人民的財富保值增值,讓人民擁有更多的財富,讓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嚴,已經成為黨和國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點。公務員作為人民的一員,如何合法依規進行家庭理財,提高財產性收入,應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應有之義。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怎么處理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處理方法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公職人員還款,如果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公職人員正常的借款與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違規違紀。但是和管理和服務對象產生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則屬于違規。
一、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
2、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3、與管理服務對象進行資金借貸,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4、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償為他人提供擔?;蛞笏颂峁5男袨?;
5、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6、其他違反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貸行為。
二、民間五分利息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五分利息借貸不受法律保護,5分利息就是月利率為5%,換算成年利率為60%,而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國家法律保護的利息為15.4%以內的利息,5分利息遠遠超過了這個范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民間借貸高利貸違法嗎
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只是與債務人約定較高利率,沒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不違法,貸款人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放款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正常的借貸不違法,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時,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至于貸款的利息應該由雙方協商,但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構成高利貸或高利轉貸則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違法嗎
公職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挪用、拆借公款,僅是將個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給有實際借款需要的人,并與之按照當地常見利率標準或者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益標準,約定借款利息,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實行的資金借貸行為,屬于民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但是,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借貸”為名,獲取不當回報的,則是違反紀律的。
正常的借款與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違規違紀。但是和管理和服務對象產生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則屬于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
2.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3. 與管理服務對象進行資金借貸,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4.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償為他人提供擔?;蛞笏颂峁5男袨?;
5. 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6. 其他違反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貸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文件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利息違法嗎
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禮儀是違法的。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斬斷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腐敗利益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而獲利的屬于違紀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監督與懲戒部分,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擴展資料:
公職人員為不能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原因:
一、國家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國家公職人員在各自的工作領域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如果從商業或其它具有盈利性質的經營活動,既影響本職工作,又可能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對有關機關施加不正當的影響,造成不公平競爭,容易滋生腐敗。
二、黨和政府對禁止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的態度十分明確。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且列舉了六項“不準”從事的行為,工作性質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做到紀律嚴明,清正廉潔。
三、禁止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才能讓公職人員集中精力全心全意為人民報務,才能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才通為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人民網-公職人員為什么不能參與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