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是否有效(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房產抵押債務履行期限過了怎么辦
債務人向出借人貸款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借貸雙方要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債務履行期限過了后,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物權,而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期限是三年。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房產抵押債務履行期限過了怎么辦
1、債務履行期限過了后,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物權,而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期限是三年。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凍結房產需要什么手續
凍結房產需要的手續:
1、房產凍結有兩種方式:經所有權人同意做抵押;立案后請法院查封。
2、若是拆遷凍結,會有相關人員告知。
3、凍結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使別人持法院的相關材料去相關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4、一般情況下,個人房產是不會凍結的,并且即使凍結了,還可以解除凍結。
法院凍結房產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程序。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做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做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
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債務履行期限過了后,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物權,而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期限是三年。
抵押登記在債務履行期滿后有效嗎
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債務履行期滿后,未辦理解押手續的,抵押一直有效。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的規定如下:,第一,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的以物抵債。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由于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的價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第二,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約定的以物抵債。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債權的數額就得以確定,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一般不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履行期限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約定,可以直接約定具體的履行期限。比如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后,如果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沒有異議的,合同繼續生效,合同期限變為不定期合同,例如租賃合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6868 抵押權 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 抵押 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 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 擔保人 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6868抵押權人在 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 債權人 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履行債務期限抵押合同可不設置期限一般默認債務到期幾年內有效
法律主觀:
抵押合同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應當是根據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其到期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對抵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是否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期限到期與否并不對抵押權的效力產生影響,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只有其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會隨之消滅。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期限已過,抵押還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到期后抵押權是有效的。因為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實現。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在于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而主債權消滅是抵押權消滅的前提,只要主債權一直是有效存在的,那抵押權即使到期了,也應當同主債權一樣,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已無有效。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是否有效
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已無有效。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登記
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所謂形式登記,是指登記對抵押權的生效只具有確認或證明的效力,而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抵押登記與一般抵押有什么區別
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當然,在房屋抵押市場上,無須再將往后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是否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繼續有效。只有其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會隨之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是否繼續有效
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是同時存在的,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因此只要主債權沒有消滅,抵押權就是繼續有效的。只有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會隨之消滅。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期限沒有特別規定,只需要依照主債務合同作相應規定即可。在最高額抵押中,雖然合同債務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連續發生,且部分合同債務已在該期限內被實際履行,但主債務合同仍須規定全部合同債務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畢,抵押合同也須在相應規定的全部合同債務履行完畢的時間之內完成。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抵押登記時間到期是否繼續有效的相關知識,辦理抵押登記后,抵押權設立,在債務清償之前,抵押權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哪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那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那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