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債務人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呢)
債務人可以放棄遺產繼承債權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債權人也不能據此行使撤銷權,使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歸于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以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損害到了自身債權為前提的。這些處分行為包括:放棄過期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而放棄遺產的繼承,并不屬于上述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如何
法律主觀:
債務人放棄繼承的,債權人可以與其協商,如果債務人是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該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三種: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前存在的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后才發生的財產)。放棄的是繼承權,雖然也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從而間接地影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但放棄繼承權只是阻止債務人將來責任財產的增加,即放棄增加責任財產的機會,不是放棄現有財產,所有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繼承權是基于身份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如允許撤銷將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債權產生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債權人的權利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免除債務權,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權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
綜上所述,在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清晰自己的權力和債權產生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有債務的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一、債務人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有效,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二、放棄繼承權后悔能否恢復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
三、放棄繼承權會有什么后果
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有:
1.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 被繼承人 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以逃債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法律主觀:
一、債務人放棄繼承權以逃債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如果確定對方是屬于為了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權的,那么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撤銷權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為 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 遺贈扶養協議 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一)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俣邨l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三)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傥迨藯l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繼承權是否可以轉讓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囑大家都知道可以自書遺囑可以代寫遺囑,哪一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人的這一生可以寫無數個遺囑,但是一般都會以最后一份為主。遺囑不用寫的很多很長,只要把立遺囑人的意思很清晰的表達清楚就可以,遺囑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后才會生效。
對于男方的婚前房產繼母當然有繼承權,對孩子來說當事人是繼母,但是對于男方來說是男方的配偶,相反,孩子的親生母親在跟父親解除了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就沒有繼承權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執行期間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的,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規定,如果繼承人沒有在遺產作出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就可以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無論是遺囑繼承,或者是法定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負債人有權放棄遺產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債務人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且如果繼承人未及時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債權人放棄繼承權有害于債權人的合法有效債權,債權人不得由此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但可以提起確認債務人放棄繼承行為無效之訴,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拓展資料: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債權人可否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只有因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債權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