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解決(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院判決)
被執行人死亡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怎樣執行
法律主觀:
一、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其次,放棄繼承權,不產生 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 被繼承人 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其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惟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再次,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 喪失繼承權 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125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法律客觀: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怎么辦《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被執行人放棄財產繼承權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或者確定放棄繼承行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蔽覈独^承法》采用的是當然繼承主義,遺產上的權利義務自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歸屬于繼承人,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歸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奔磦鶛嗳丝稍谡埱蠓ㄔ捍_認被執行人放棄繼承行為無效的同時申請保全遺產,一旦獲得勝訴判決即通知各共有人分割遺產,若共有人(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對遺產進行分割或債權人對分割協議不認可的,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待分割完畢后執行屬于被執行人的遺產份額。《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有債務的被告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處理?
放棄遺產繼承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債務。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債務人死亡后,其所留有的遺產無人繼承,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后,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對此類案件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被告的具體主體及權利義務,案件訴訟費及訴訟過程中支付的費用由誰來負擔,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也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實踐中,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占有遺產,普通民眾也認可該財產應該由繼承人所有,最終繼承人還是得到了遺產,使得繼承人“坐收漁利”,而無需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款和債務。劉某父母作為劉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不論其是否放棄繼承,仍應將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情況處理。若被繼承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依法終結訴訟。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義務人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丈夫欠債去世,遺產是夫妻唯一住房,繼承人都放棄遺產的話,法院會怎么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狈艞壚^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解讀繼承法
從繼承法的第二十五條我們可以看出遺產是可以放棄繼承的,在放棄繼承之后,欠債自然也就和繼承人沒有任何的關系。那么繼承人全部都放棄繼承,欠債人的唯一住房應該是會被法院執行拍賣,出售的金額會用來償還欠債人所欠下的債務,如果說還有剩余的部分,因為繼承人全部都放棄繼承,這部分財產就會充公。
一般而言,繼承人是不會輕易的放棄繼承遺產的,除非已經明確欠債人資不抵債,房產出售之后也無法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才會放棄遺產繼承。作為唯一的住房,其妻子都放棄繼承,無疑是非常艱難的一個決定,但是也是最明智的一個決定。繼承的時候有放棄的權利,在明知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放棄是最明智的。
案例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案例是非常常見的,這種案例大部分情況下,債權方都是無能為力的,只能被動的接受能收回多少是多少。畢竟,欠債人已經去世,繼承人不繼承財產,債務也就無法發生轉移。很多人也許會說欠債方去世,欠債也是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妻子應該擔責。但是我們要明確的是妻子應該繼承的部分她放棄了,也算是承擔了她那一部分的債務。
丈夫欠債去世,遺產是夫妻唯一住房,繼承人都放棄遺產的話,法院會判決拍賣房產,執行欠款。
借款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該起訴誰?
起訴遺產的代管人。被繼承人有遺產的,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依法終結訴訟。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義務人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因放棄繼承遺產不需承擔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償還責任,但不能當然性排除二被告對遺產的代管人身份,二被告作為繼承人仍然應當妥善保管遺產,及時對遺產進行清理和清算,并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無論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均是法院認為放棄繼承之繼承人已不再作為適格被告。在死亡債務人留有遺產且遺產無人繼承,且依法進行訴訟時,債權人如何選擇適格被告會面臨兩難,而法律未明確遺產保管人的訴訟地位,也沒有明確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地位,單純的裁定駁回起訴或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都沒有辦法實質性解決糾紛,無端增添債權人的訴累,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放棄遺產繼承人在占有遺產情況下需行使遺產管理人身份所內在的法律義務。雖然現行法律體系中放棄繼承人是否仍然負有遺產管理的義務、是否擁有能夠進行遺產債務清償訴訟的訴訟權限,并沒有明確,也沒有完善的遺產清算制度,但不能因此否認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為了保護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放棄遺產繼承的繼承人應以對自己財產同樣的注意,繼續管理該遺產,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如編制遺產清冊等。事實上,以存有遺產的放棄繼承人為被告,并不是讓其承擔還債責任,只是擬制負擔一種行為之債,即令其用所代管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又不愿意參加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主體,是否需要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死亡,有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又不愿意參加訴訟的,仍應將繼承人列為被告,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權利、義務。 1、債權人對繼承人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繼承人可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如繼承人不愿參加訴訟,則進行缺席判決。 2、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沒有遺產與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適用訴訟終結,如果有遺產,是不能終結訴訟的。 3、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合法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即應依法受到清償?,F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使債權受償成為可能,法院應對原告的債權依法進行確認,在查明死亡被告遺產的基礎上,直接判決用死亡被告的遺產清償債務。如果終結訴訟,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該財產成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債權人的債權要得到清償,必須另行起訴,由承受遺產的國家或集體單位償還債務,這樣雖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增加債權人的累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