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法院沒有判決前轉移財產屬于故意)
法院執行前財產轉移怎么辦
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說沒有錢,應該根據其是真的沒錢,還是有錢不還,兩種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如果被執行人真的是沒錢且無擔保人,而使法院無法執行,法院就會裁定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了,再恢復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稱自己沒有財產,但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發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就夠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樣法院就可以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也是法律處理打擊老賴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對于這種情況暫時只有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繼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有執行擔保人的話,在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擔保人為共同被執行人,促使其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前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的判決一旦下達就代表了法律的意志,當事人必須尊重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嚴格執行,切不可將法院判決、裁定當成兒戲,否則,將面臨嚴重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責任,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一、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處理(一)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钡?2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笨梢?,第三人如系被執行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其無償接收債務人之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否則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二)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第82條規定,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給第三人的,申請人司法救濟途徑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眻绦袡C構,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第一種救濟模式執行效率高,但剝奪了被追加或執行的第三人的訴權,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直接追加或執行的對象只限于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的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在執行難成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會頑癥的今天,提高執行效率是當下唯一無二的選擇。根據訴訟便利和訴訟經濟的原則,我國的民事執行立法應作出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財產或有此類行為之虞從而使債務人喪失執行能力時,該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執行人的行為;對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被執行人財產致使被執行人喪失執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同時,為充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利,賦予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第二種模式突出了公平,但導致執行效率低下,其弊端較多。1、增加了訴訟成本。發現被執行人(債務人)惡意或無償轉移財產導致其無能力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間通常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此時再中止執行程序又啟動訴訟程序,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申請執行人已勝訴的官司確定的債權得不到兌現,還要再花錢去打另一個官司,有的當事人因為沒有錢,放棄了撤銷權的行使。有的當事人雖然經濟條件較好,但打一場官司要費時耗力,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讓他們望而卻步。2、申請執行人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因舉證困難未必有理能贏得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完全得到保障。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的主體通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而非申請執行人;而在撤銷權訴訟中,法律并沒有允許法院執行機構介入該訴訟之中。這樣一種立法和司法模式對債權人舉證責任的承擔非常不利,在理論上存在因債權人舉證不能而產生敗訴的可能。3、不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撤銷權之訴的提起和審判周期較長,實踐過程中也存在受讓人再次轉讓該項財產而次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債權人在此種情形下能否向受讓人請求賠償無法律依據。贏得了訴訟未必贏得了財產,最終可能贏得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境地。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二、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后果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二條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 共同財產 :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判決后轉移財產怎么辦
判決后轉移財產可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后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并且需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3、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轉移財產罪:
1、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
3、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判決履行,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4、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5、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法典離婚故意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賠償后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分析:可以由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法院應當已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轉移,隱匿被繼承人財產,怎么辦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任何繼承人不得私自轉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币虼?,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后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后通知他們,并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愿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后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后有財產可供執行。對于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后,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法院怎樣處理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如何應對惡意轉移財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备鶕@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p>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法院在處理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時候,也是需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否則的話作出的判決也是無法服人的。但對于當事人來講,最好了解一下要是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話,此時應該怎么收集證據來應對。
法院判決前,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凍結財產后如果對方仍然轉移財產,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轉移財產的界定依據
司法解釋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1、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是侵權行為發生后強制執行立案前,足以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撤銷其轉移行為。
2、如果轉移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強制執行立案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執行局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被執行人私自轉移財產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