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被安置人享有什么權利(拆遷被安置人享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拆遷安置人一定有居住權嗎
有。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條列得知,居住權是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且只能作為居住的用處,不能轉讓和繼承,居住權是無償的。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
有。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用于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拆遷安置補償索賠的標準有以下幾項: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拆遷戶的權利有什么
1、知悉拆遷情況的權力;
2、獲得補償的權利;
3、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5、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6、評估結果的復核權;
7、申請鑒定權;
8、申請裁決權;
9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遷協議中的被安置人有什么權益
法律主觀: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需當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雖然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這就給被拆遷人單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應當屬于承租人所有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機會。為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在被拆遷人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未與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房屋拆遷補償與搬遷補償、停業損失等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參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為了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即便在知道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也僅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之間解決。而被拆遷人則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或者搬遷補助以及停業損失之后認為承租人應得的補償應自行向拆遷人主張而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認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有哪些
當您的房屋被征收時,您都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您知道嗎?這些法定權利可能直接影響著您最終的補償選擇、數額已經是否拆遷的問題,為保障您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為您做出歸納,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在政府組織實施征收過程中,您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不是直接隨著征收決定作出而轉移,在您簽訂協議并獲取補償安置或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直屬于您自己。
2、知情權
政府實房屋征收中,應當將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未經登記建筑認定處理結果、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內容在被征收范圍內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
3、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
對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規劃、計劃、立項等文件、如果需要了解的,可以向相關制作機關或保存機關申請信息公開。
4、確認權
在房屋征收中,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對未經登記建筑物的調查、房屋征收評估丈量結果應當經被征收人簽字確認。
5、參與和發表意見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經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收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申請對未經登記建筑物認定權
未經登記建筑即無證房,并不是一律不予補償,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7、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權利
被征收人認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及相關部作出其他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維護合法權益。
8、投訴權
對于相關部門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行為如: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有權發證機關舉報,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
9、獲得補償安置和選擇補償方式權利
您的房屋被征收,你有權就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事項獲得補償安置。
同時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安置的方式,即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10、住房保障優先權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1、評估機構選擇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12、復核鑒定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身親復核,房屋評估機構收到復核申請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安置房發生房改房安置人權利
拆遷安置房發生房改房安置人的權利包括:
一、享有安置房的使用權,可以擁有安置房的使用權,使用安置房的時間不受限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使用。
二、享有安置房的所有權,安置房屬于拆遷安置戶的財產,可以自由處置,以獲取經濟收益。
三、享有安置房的租賃權,拆遷安置戶可以把安置房出租給第三方,以獲取收入。
四、享有安置房的抵押權,拆遷安置戶可以把安置房作為抵押,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以滿足實際需要。
五、享有安置房的拆遷補償權,拆遷安置戶可以要求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拆遷補償。
六、享有安置房的維修權,拆遷安置戶可以要求政府為安置房提供維修服務,以保證安置房的正常使用。
面對征地拆遷,被征收人有哪些權利?
拆遷 律師 認為作為被拆遷人應該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的各種全力和職責,也要熟記自己的各項重要權利,不至于在一些時候,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自己的一些權利受到侵犯而沒有發覺,最后導致自己拆遷利益受損。其實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可以分成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兩大類。 一、被拆遷人主要的實體權利 (1)所有權;房屋 土地使用權 ;地役權; 其中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被拆遷人基于對房屋的所有權才會完整的參與到征地拆遷的全程。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 拆遷補償 ,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梢哉f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都是為了保證最后公平合理的補償。 (2)經營權 商業性用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均擁有此權利,要求經營性損失補償。此項權利的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明確規定對于房屋的拆遷補償中含有停產停業的經營損失補償。 二、被拆遷人主要的程序性權利 (1)知情權 知情權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程序正當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證被拆遷人可以參與到征地拆遷的重要保證。知情權的保證主要是通過各種拆遷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實。 (2)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安置補償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同樣要要保障被拆遷人聽證的權利。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可知,在 征地 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被征收人均有聽證權。 (3)選擇權 法律規定,安置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有權利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4)對評估結果異議權 根據《評估辦法》規定,被拆遷人收到評估結果后10內,認為評估結果存在問題有權利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在10內可以申請專家評審。 (5)申請行政復議、提起 訴訟 權利 征地拆遷是有權行政機關一系列行政行為的集合,對于征地拆遷過程中任何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規劃等行為不服都有權利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6)依法請求回避的權利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相對人存在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所以被拆人有權利,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回避,請求聽證主持人的回避,請求仲裁員的回避。 我們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遷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只是最基礎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該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農民土地被征收時享有哪些權利,國家征地工作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10 號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編輯本段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拆遷過程中,被征遷人在各個階段有哪些權利
一、知情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
1、預征知情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批復結果知情權: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行政機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農民;
3、土地補償知情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并征詢村民意見。
二、聽證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遷人均有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從590號令可知,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實踐中,很多被征遷人也知道自己享有聽證權,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認為即使舉行聽證會也是行政機關和村委會的一言堂,走個過場、形式而已,都漠視放棄了。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評估不是必經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據590號令的規定,評估機構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評估機構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帶來的后果就是評估出來的補償和被征收人自己預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動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屋已經被評估并且評估結果偏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享有異議的權利。即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還可以進一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在我們日常接待的咨詢中,經常聽到被征遷人遭受逼簽等行為,對被征遷人家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心理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所以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遇到上述情況時,被征遷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復議和訴訟的行為包括: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影響被拆遷人實際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拆遷案有打官司需求的可以找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批準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央視CCTV12《律師來了》欄目金牌合作伙伴,創始合作人為周旭亮和任戰敏。自成立以來,北京冠領房屋拆遷律師團隊一直專注于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環境保護等領域。冠領律所遵循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以客戶為導向,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綜合性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