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債權憑證特征有哪些
債權憑證特征如下: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債權憑證的內容有哪些
債權憑證的內容有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自然人,要寫明姓名、性別、住所地、身份證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要寫明單位名稱和住所地;
2、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依據。債權金額是未實現債權的金額;
3、執行費的交納情況。為了便于執行費的管理,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原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收取情況,有利于防止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階段的執行費的流失;
4、債權憑證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權利主要是可以憑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義務是在申請執行時要提供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的證據;
5、債權憑證的期限。債權憑證既不同于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也不同于中止裁定書。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的期限不宜定得過短,如一年的時間,也不能定得過長,甚至無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債權憑證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債權憑證特征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二、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不同
執行中止適用范圍廣,任何性質案件只要出現應當中止情形,都適用執行中止,而債權憑證僅適用于金錢給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權執行案件均不能發放債權憑證。
2、發放期限不同
對執行中止只要出現應當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時間內均可中止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而債權憑證原則上要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后發放,期限未滿不能發放。
3、結果不同
債權憑證發放后案件終結執行,原判決效力被廢止。債權人的權利以債權憑證上登記的內容為準。而案件中止執行后,實體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仍依原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
4、發放條件不同
債權憑證原則上須申請執行人自愿申領,而執行中止法院可依職權發放。
從上可以看出債權憑證是在執行中止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而又完全不同于執行中止的一項全新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債權債務憑證有哪些
債權債務 憑證主要是法院裁定書、票據、存折、債券等。 債權憑證一般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種 強制執行 措施仍不能實現債權,根據當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該債權數額為限的可據以再申請執行并發給申請執行人的憑證; 債務 憑證一般是指在信用活動中產生的、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如商業 本票 、商業 匯票 、銀行券、國庫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 債權人 ,負有義務的人是 債務人 。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有權利就有義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企業在使用票據作為結算手段時,行使其權利就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票據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并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這里要注意,如果票據超過了期限,持票人會喪失票據權利。追索權也叫做第二次請求權,因為是在第一次請求得不到付款之后才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持票人可以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也可以對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先后順序向匯票債務人進行追索的,被追索人在清償債務后,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行使追索權,這方面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票據權利的行使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持票人要取得款項,要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持票人取得的見票即付的匯票需要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持票人取得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要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另外匯票和本票的票據權利是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行使;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的票據權利是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進行行使;因此為了防止喪失票據權利,要注意相關票據的權利行使時間。
票據的義務包括付款義務、償還義務、像匯票承兌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都需要承擔付款義務。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負有付款清償義務。
什么是票據?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
電子債權憑證的付款義務人包括哪些
電子債權憑證的付款義務人包括債務人、保證人、付款保證人。
1、債務人(Debtor):即借款方或發行方,是發行電子債權憑證的一方,承諾按約定時間和金額償還債務。
2、保證人(Guarantor):在某些情況下,有第三方提供擔保,為債務人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對債務進行償還。
債權人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債權人的權利一般有代位權、撤銷權、債權轉讓、免除債務。其中,代位權與撤銷權是為了保障實現債權所設的權利;債權轉讓是債權人變更合同的權利;免除債務是債權人對自身權利的管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憑證包含有哪些內容
債權憑證的原始登記是指最初向債權人發放債權憑證時應當登記的內容。債權憑證至少要記載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自然人,要寫明姓名、性別、住所地、身份證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要寫明單位名稱和住所地。 二、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依據。債權金額是未實現債權的金額。債權依據,是指債權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編號。 三、執行費的交納情況。為了便于執行費的管理,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原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收取情況,有利于防止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階段的執行費的流失。 四、債權憑證持有人的 權利與義務 。權利主要是可以憑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義務是在申請執行時要提供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的證據。 五、債權憑證的期限。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申請執行是重新啟動一個執行程序,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精神而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必要的,況且規定申請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維護市場交易關系的穩定。債權憑證既不同于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也不同于中止裁定書。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的期限不宜定得過短,如一年的時間,也不能定得過長,甚至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