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權是債權和物權中的哪種權利
承租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承租權是物權。它授予承租人享有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是具有絕對性的權利。
承租權是指租賃雙方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將其所掌控的不動產轉交給承租人使用的權利。在行使承租權時,承租人可享有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因此,承租權是一種物權,具有絕對性和相對性、設立、變更和消滅等物權的基本特征。作為物權的一種,承租權在法律上享有保護。一旦租賃合同成立,承租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其在租賃不動產方面的權利,包括享有安居、勞動、發展等基本權利,并向不動產的任何第三人主張其物權利益,具有強制性保護。同時,租賃關系也受到法律保護,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租賃期限、租金等均有相應規定。與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指債權人在合法及時支付債務且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的一種相對權利。因此,承租權是一種物權而非債權。
承租權和所有權之間有什么區別?承租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指對某個不動產或動產擁有最高的支配和占有權,具有對該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是一種絕對權利;而承租權則是指租賃合同中賦予承租人在租賃不動產方面的權利,其權力、效力和范圍有限。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是有限的,他并不擁有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
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條款的合法性,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租賃期限內依法合理行使各自的權利。同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了解承租權的性質和特點,共同維護租賃關系的穩定和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賃不動產的使用權叫做承租權。承租權是一種物權。該法律明確規定,承租權是一種物權,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賃不動產的使用權應當受到保護。同時,該法還對承租人的權益、義務、租賃期限、租金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直管公房承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
法律主觀:
一、租賃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租賃權是基于租賃合同這一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權利,是債權。但是租賃權的屬性不是純粹的債權,《民法典》對租賃權進行了物權化,租賃權突破了傳統的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睹穹ǖ洹返谄甙俣鍡l的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物所有權在租賃期間內的轉移并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原租賃合同對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該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賃合同。
二、當抵押權與租賃權發生沖突該如何處理
1、先設定抵押權再設定租賃權
當抵押權屆滿而租賃還未到期的情況下,就會產生抵押權和租賃權的沖突。我國法律規定僅規定了租賃權發生在先,抵押權發生在后的情形,對抵押權發生在先,租賃權發生在后的情形未作明文規定?,F在的法律規定對此做出了規定。法律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所以,在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情況下租賃關系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是沒有太大妨礙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進行出租,因租賃期限超過抵押權實現期限,對抵押權還是會造成影響,因此出租人應對抵押權人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未履行告知義務,抵押權人應可以主張租賃合同無效。
2、先設定租賃權再設定抵押權
租賃期長于抵押期,抵押權屆滿而租賃還未到期。根據法律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這表明,租賃權具有對抗力,買賣不破租賃。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行使期限已經達到,但是由于要保護在先的租賃權,那么抵押權就不能按時行使。在因抵押權實行而將抵押物出賣時,先成立的租賃權仍然能夠對抗后成立的抵押權。也就是說,原租賃合同對抵押房地產新的受讓人仍舊是有約束力的。在租賃合同期滿前,受讓人不得隨意解除租賃合同,也不能單方變更租金和租期。
三、有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1、貸款前,信貸人員應當查實抵押物的租賃關系,防止抵押人、承租人串通,惡意租賃,為將來實現抵押權設置障礙。
2、在辦理抵押時,如果抵押物已經出租,抵押權人必須慎重對待。一是要先調查清楚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賃關系,盡量以不存在租賃關系的抵押物為抵押合同標的。二是如果抵押物已經出租的,要嚴格審視租賃合同,重點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否在借款期限以內,如果租賃期限長于借款期限,應不予貸款。
3、如果抵押物在貸款前沒有出租,在貸款后出租或者要求出租的,抵押權人對此可以不作干預,只需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做出相應出租說明,由抵押人自行處理。租賃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但法律的規使租賃權突破了傳統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這也是債權物權化的體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屬于債權。
【法律分析】
承租,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一種財產使用權轉移的民事活動,房屋租賃并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于承租人。承租人通過合同購買了替所有人行使某些權利的權利,所行使的權利中,可能會包含類似用益物權的方面,只是替人行使,具有相對性,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是債權,不是物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下列權利中,屬于物權的是( ?。?。
【答案】:B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主要特征是:(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權的客體是物。(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3)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本題中,A項是租賃權,為債權。B項是土地承包權,為用益物取的一種,C項是保管合同,為債權關系。D項,戊享有的是股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于物權還是屬于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于屬于債權。
1、《物權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并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采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準,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于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擴展資料: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