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裁定書)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法律主觀:
裁定駁回起訴 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 刑事犯罪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 勞動爭議 的。 8、 離婚 及 收養 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法律客觀: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答辯狀 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 法規 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八)重復起訴; (九)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查詢找法網顯示,主體不適格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仍會受理起訴,因為被體適格并不是起訴需符合條件,所以法院仍會受理進行審理,但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法律主觀:
駁回起訴是對原告訴權的一種否定,是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具體可以這么說: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6、應當仲裁主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7、應先行勞動仲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8、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案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9、一事不再理。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原告起訴法律關系錯誤被駁回還能起訴嗎
被法院駁回起訴之后,依然可以再次起訴,但再次起訴,需要提供新的證據,證明法院原來下達的裁決存在錯誤。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起訴。
一、駁回起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有什么差異?
1、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2、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3、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三、駁回起訴有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駁回起訴后,原告還能再次提起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案件審理之后,而駁回起訴發生在法院立案之前,這也說明這兩者的適用階段不同。除此之外,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法院下達裁決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主體錯誤駁回起訴
法律主觀:
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需要分情況予以討論:1.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例如,在撫育費案件中,母(父)親訴父(母)親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撫育費的情況時有出現。這種情況表明雙方沒有撫育和被撫育民事法律關系,前者屬原告主體不適格,后者屬被告主體不適格。所以,前者屬原告沒有撫育費起訴權,應裁定駁回起訴;后者有起訴權但屬訴錯或錯列對象,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至于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只要原告明確“本案”即受害或受損事實與被告有關,在立案時,無需理解為被告必須是民事責任或履行義務的承受者。如果送達的住址內確有被告此人,但現有證據證明此人與原告無民事法律關系,不應該是本案被告;或者雙方雖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但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等。這就存在著原告堅持認為此人就是“明確的被告”,也有“具體的事實、理由”等判斷,和法院認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判斷的矛盾沖突。此時法院的判斷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訴權的基礎上并依據相關實體法規定作出的,故應作實體處理。只要被告不是實體法律關系中義務承擔者,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駁回起訴的情形
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之后,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那么通知當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么還可以提起上訴。至于駁回起訴,這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八十七條 管轄與申請書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