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可以起訴原告嗎(離婚被告和原告哪個有優勢)
離婚訴訟期間被告可以告原告嗎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案中被告與原告一定要到場,而且必須是要 離婚當事人 本人去,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不是確因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都必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客觀: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第三百二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可以反告原告嗎
法律主觀: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到庭,且經過法院傳票傳喚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可以反訴原告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后,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離了被告可以在起訴原告嗎
可以在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離婚被告可以反訴原告嗎
離婚被告可以反訴原告,但是要符合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后,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
反訴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本訴的原告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仍然是本訴的被告;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既是相互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
3、反訴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系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系關連的財產關系和撫養關系,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被告可以提訴求嗎
法律分析:離婚被告能提出訴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
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后,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第一審沒有判離婚被告馬上可以起訴原告嗎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第7項規定告知:“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狈芍杂羞@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采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著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后,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 再次起訴離婚 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 離婚訴訟中 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 提出離婚訴訟 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判決書生效了被告還能起訴嗎
一、離婚判決書生效了被告還能起訴嗎
1、離婚判決書生效了被告是否還能起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
(1)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那么被告在6個月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
(2)如果判決離婚的案件,判決書生效后,不得申請再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離婚判決書多久生效
1、一審離婚判決書。如果是一審的離婚判決書,那么簽收離婚判決書第2天起算15日,若在這段時間內雙方均不上訴的,則上訴期滿后(15天)判決書生效;
2、二審離婚判決書。如果是二審的離婚判決書,那么簽收離婚判決書簽收之日起即生效,因為這是終審判決。
離婚判決書生效了被告還能起訴嗎
離婚判決書生效了被告是否還能起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那么被告在6個月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判決離婚的案件,判決書生效后,不得申請再審。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判決書內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書執行流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好之前被告方說我污謐他,他再像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嗎?
你好,離婚之后,原先的被告可以到法院起訴原告。提前是要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確是污蔑了原告,并對原告造成了傷害和困擾。如果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污蔑或誹謗了他,那法院是會受理的。被告也做好相關的答辯。民事糾紛范疇內,如果是原告勝訴,那么被告要賠付原告的相關損失,并支付訴訟費等相關的費用。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一般在開庭審理之前,會將雙方當事人叫在一起,能協商解決就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