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否可以對抗債權(物權可以對抗債權的規定)
抵押物權能否對抗合同約定債權?
合同債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生效力。也有例外的情況。物權原則上優先于債權,但是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于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后設定的他物權。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債權和物權有哪些區別
物權與債權都是與人們息息相關的權利,但是這兩種權利在本質上是具有很大區別的,物權是指對物的支配與排他權,而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債權和物權有哪些區別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債權和物權有哪些區別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賃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因此,債權為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上權利的干涉,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權是一種對世權;
其次,同一物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時并存著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一方面,債權多具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不負履行債務的義務。另一方面,債權有一定的存續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于消滅。
二、債權的基本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三、物權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二條 調整范圍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這是兩種權利之間最大的區別。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債權和物權有哪些區別的相關知識。
抵押權可以對抗一般債權人嗎
法律主觀:
合同債權不能抵抗抵押物權,因為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除物權享有者外,其余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 實現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質權可以對抗普通債權的執行嗎
法律主觀:
一、普通債權能否對抗物權
不能抵抗,因為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物權優先于債權。
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于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后設定的他物權。
二、在先債權能否對抗已登記的物權
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但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出賣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并依法辦理了登記,即使在先的買賣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有效,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在先的合同債權可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雖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買受人并未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即使買賣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有效,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也不發生變動,其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的約定享有的僅為債權。如果出賣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并依法辦理了登記,則應認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三、物權的特征
物權是和債權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
3、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為。當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以上內容就是普通債權能否對抗物權相關的回答,從上文我們知道,因為物權屬于絕對權,而債權屬于相對權,所以債權的行使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在生活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
法律主觀:
一、物權及物權變動的條件
(1)物權的含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蛘哒f,指 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2)物權變動的條件
1、一般情況是
動產的物權變動要件是:債權行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債權行為加上登記。
2、特殊情況是
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物權變動,除了上述動產變動要件外,還需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地役權、動產抵押權、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權以上四項權利只需有債權行為即發生物權變動。
二、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什么
(一)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
(二)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此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
三、物權變動的原因有哪些
(一)物權的取得:
1、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以外的原因。 這主要有:
(1)因取得實效取得物權;
(2)因征收或者沒收取得物權;
(3)因法律的規定取得物權(如留置權);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權;
(5) 因繼承取得物權 ;
(6)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取得所有權;
(7)因合法生產、建造而取得物權;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取得物權;
(9)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二)物權的消滅
1、民事行為
(1)拋棄;
(2)合同;
(3)撤銷權的行使。
2、民事行為以外的原因
(1)標的物滅失;
(2)法定期間的屆滿;
(3)混同。
綜上所述,物權取得后只能由物權所有人進行支配和管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物權,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兩大類,兩者的區別是不動產物權取得后只能以登記作為其生效要件。
法律客觀: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主義是什么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此種體例為法國和日本所采納。物權是一種對世權,物權人在對其標的物進行支配的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干預,否則即構成侵權。物權屬于得要求世間一切人對其標的物之支配狀態予以尊重的權利。物權之所以優于債權,便是因為物權這種與生俱來的對抗性、排他性。那么根據登記對抗主義,既然合同生效物權便設立,那么物權人對其享有的物權便當然地可以對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善意取得制度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犧牲物權人權益的基礎上設立的,它是為了保護交換關系,防止買受人在交易時產生不安全感而設定。善意取得制度與物權的排他性,涉及到民法財產交易的動態保護與民法財產權利的靜態安全的優先與取舍。由于善意取得僅限于買受人為“善意”,因此,在登記對抗主義中,即使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日本民法第一七七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得喪及變更,非依登記法之規定為其登記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比毡緦W者鈴木祿彌認為:“關于第一七七條的‘第三人’在法律條文上沒有做善意與惡意的區分,所以根據對該條的文理解釋,會得出惡意的第三人也受該條保護的結論。如果是這樣,所謂對抗要件主義,很容易被認為是連惡意的第三人也受保護這樣的違反社會倫理的規定。為了回避這種指責,對可以符合第一七七條‘第三人’的條件只限于因為信賴登記而進行交易的人,即應該解釋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只對善意者的保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并不是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要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物權與債權都是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但是物權與債權兩者之間又有區別,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于物的支配權,比如所有權即是物權上的一種,而債權是屬于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比如甲欠乙五十萬,到期甲不償還,乙就請求甲還錢,或許有人還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就由詳細為你介紹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賃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因此,債權為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上權利的干涉,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權是一種對世權;
其次,同一物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時并存著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一方面,債權多具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不負履行債務的義務。另一方面,債權有一定的存續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于消滅。
二、債權的基本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三、物權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在物上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典型的一種請求權,法律上的適用也顧名思義,物權適用的法律是物權法,債權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