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未提出時效抗辯二審是否可以提出(一審未提出時效抗辯二審是否可以提出規定)
一審未提的主張二審能否提出
法律分析:不能了。除了有新的證據且能證明對方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外,其他的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提出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抗辯何時提出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有規定。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能提出嗎
一審未提訴訟時效,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指出: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請問:一審第一次開庭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在第二次開庭時可以提出嗎?提出后有效嗎?謝謝!
法官的釋明權,怎樣行使以及行使的邊界問題一直以來就沒有統一的意見。就目前而言,特別是在對弱勢群體(雖然我一直認為這個概念主觀色彩過濃,任何人都可以說自己在某一方面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方面過于強調的政策趨勢之下,實踐中往往要求法官盡可能的向當事人釋明。但是,你的問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提出”有歧義。第一層,法官對訴訟時效是不能主動審查的,也就是說不能依職權以此駁回訴訟請求。第二層,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發現訴訟時效的問題,法官要不要告知其對訴訟“時效可能存在的答辯權,這就要復雜得多。首先,我國法律實務界目前熱衷于“訴訟引導”一說,而并沒有“答辯指導”,則至少法官是沒有義務就此告知的。其次,本人認為,釋明,應當僅就程序性權利予以釋明,而涉及實體權利的不予予以釋明。(試問:告知被告對訴訟時效可以進行答辯后,是否還應當告知原告仍然可以舉示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舉證予以反駁?以此類推,完全脫離了對抗式庭審的意義!)因此,我贊同你的觀點。另:因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禁止性的規定,你的導師說的可以是不是說并不違法的意思!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審未提訴訟時效抗辯,二審再提法院還會考慮嗎?
問:我的一個老鄉的女兒兩年前被車撞死,因他們家懷疑是他殺,雖然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所以一直未提起民事賠償。近日,我的老鄉向肇事者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我擔心他的起訴已經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沒想到肇事者在一審答辯時并沒有提出時效抗辯。請問如果肇事者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他又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還會考慮他的抗辯是否成立嗎?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關于“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以“訴訟時效”抗辯時一審未提出二審提出后法院是否支持?
不支持,一審時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提出的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但若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的除外。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享有時效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參加了一審且未提出抗辯,就是對時效利益的放棄,已經放棄的利益就不再享有了。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民事訴訟采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若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是予支持的。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