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況是怎樣的
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是: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這種權利是( )。
【答案】:A
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哪些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就會落空。(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對于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間,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該合理期間由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債務的多少、履行的難易程度及履行債務的外部條件等因素確定,一般不應少于準備和履行義務本身所需要的時間。債務人超過該合理期間仍不履行的,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較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等。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主觀: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可以中止對合同的履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需要提供確切證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中止的條件
民法典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于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于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并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