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貸款的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人和保證人是一個意思嗎
一、擔保人和保證人是一個意思嗎
1、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
(3)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保證人的資格是什么
1、保證人作為保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首先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是保證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條件;
2、作為保證人應當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這也是訂立保證合同的目的所在;
3、于主張代為清償能力作為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又認為行為人即使不具備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效力的觀點,亦不敢茍同。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2)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責任的劃分不同:
(1)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
(2)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并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
(1)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2)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1、保證人是以個人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的。2、保證人分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人和保證人是一樣的嗎?
保證人和擔保人是一樣的,都是為債務提供擔保的人,只是兩者的叫法不一樣而已。在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
一、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保證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出具的保證。此外保證人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一般是指用物作為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用擔保物抵債,替債務人償還債務。
二、淺析擔保人的追償權
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取得兩個權利,一是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二是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這兩個追償權之間的關系在數額上有區別,在順序上有先后。擔保法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據此,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向其他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都有追償權。擔保法解釋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已經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人,向主債務人、其他連帶保證人進行追償有先后順序,即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
三、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該條是有關共同抵押人之間相互求償的規定。
銀行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含義不同、承擔責任不同。
含義不同:銀行貸款證明人意思是民間貸款中,親戚之間、朋友之間借款,為了提高信任度,會邀請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擔保人意思是需要參與到借款關系中,雖然并不會獲取利息,但是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不同:銀行貸款證明人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就算借款人以后拒不還款,債權人也無法要求證明人還款,不過萬一發生民事糾紛,證明人作為證人,必須對自己的證詞負責;而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擔保人則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貸款償還義務,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1、概念不同:放款人通常是私人借款,親戚朋友借錢,為了增加信任感,會請非直接利益相關的第三方做見證,將來如果發現借貸糾紛,可以充當證人,在現實生活中,也會邀請附近的熟人。擔保人和見證人不一樣,擔保人的責任更大,必須要參加借貸,雖然不能獲得利息,但也要承擔相應的債務。做擔保人,必須要簽署貸款協議,必須要進行驗資,銀行會對擔保人的資質進行審查,不合格的就不能做擔保。
2、責任的差異:放款人不用承擔任何額外的義務,即使將來借款者拒絕償還,也沒有權利向保證人索取,但是一旦出現了民事糾紛,作為見證人的證人,要對自己的證言負責,否則的話,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貸款保證人在放款時,擔保人的責任更大,必須要參加借貸,雖然不能獲得利息,由放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還貸。
誰不能成為貸款保證人
1、夫妻雙方不得提供相互借貸的保證。夫婦是特殊的關系,當他們提出貸款時,他們仍然是夫妻,因此,財產就是共有的,銀行不相信這種保證。
2、非貸款地戶籍所在地者不得為他人作保。這就意味著,擔保人必須是當地居民,而且必須具備當地的銀行資格。
3、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沒有經濟來源,無力償還債務的人,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
4、離休人員不得擔任保證人。退休的人,沒有了工資,只能靠退休金,那么,他們就有了負擔不起擔保人的風險,所以,銀行也不會同意。
5、其他不具備銀行資格的人士亦不得擔任放款保證人。
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保證人和擔保人在某些方面可能有相似之處,但它們在以下主要方面有所區別:
1. 法律定義與角色:保證人通常是在法律訴訟中為被告提供擔保,以確保被告出席庭審并遵守法庭命令。而擔保人則是在金融交易中,為借款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承擔還款責任。
2. 責任范圍:保證人的責任相對較輕,主要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被告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而擔保人的責任則更加重大,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詳細解釋如下:
在法律定義與角色方面,保證人主要是在司法程序中發揮作用,確保被告不會逃避法律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范圍相對有限,通常只需要為被告提供一定的經濟保證,確保其能夠出席庭審并遵守法庭命令。
與此不同,擔保人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更加重要。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因此,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更加廣泛,風險也相對較高。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可能要求該借款人提供一個擔保人。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償。此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所述,保證人和擔保人在法律定義、角色和責任范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保證人主要在法律訴訟中提供擔保,責任相對較輕;而擔保人則在金融交易中為債務提供擔保,責任更加重大。
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兩者區別有作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1、作用不同:貸款證明人作用是見證借貸關系;貸款擔保人作用是保證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代替借款人還款給債權人。
2、法律后果不同:貸款證明人作為見證人,不承擔法律后果;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需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是什么?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擔保對象不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3、時效不同
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做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民間借貸,保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在保險里,保人指的是投保人,也就是購買保險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設立
1、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2、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墒牵缰皇且豁椔摫?,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墒牵艚杩钊巳ナ?,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后,才可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于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后,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