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區別)
一般保證,若主債務訴訟時效過期,但約定保證期間或保證的訴訟時效沒過,
依據《擔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保證期間的起算,長度,過期效果
1. 保證期間的起算及長度: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額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2. 過期效果
一般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及中止、中斷
1.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三、保證期間與訴訟期間的關系
保證期間的功能僅在于限制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的時限,僅在此領域彌補訴訟時效制度之不足,并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除此以外,保證制度仍需訴訟時效制度的配合。兩者之間的關系表現在:
第一,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訴訟時效亦因此而無發揮作用之余地。
第二,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一旦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或對一般保證的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限的功能即已實現。保證責任再不會因保證期限已過而消滅。同時,訴訟時效制度開始發揮作用。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時起算;一般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或仲裁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起算。
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四、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五、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保證期間內催收后轉為訴訟時效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債務人主張過權利后,保證債務人的,或者有債務即變成實然債務,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應自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起算。
裁判要旨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首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后,保證期間失去意義,保證債務從或然債務轉變為實然債務,應自債權人首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又稱為除斥期間或不變期間,它不同于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理解保證期間,應把握五個關鍵點:
(一)保證期間是不變的,在合同簽訂時即已有了準確的界定;
(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達成“展期”(即延長履行期日),此展期協議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順延至“展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
(三)保證期間的“長”與“短”,如果有約定則以約定的有效,稱之為“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則執行擔保法及《解釋》規定的法定期間六個月,稱之為“法定保證期間”;
(四)依據《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出現“約定”的保證期間“終結日”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則視為未約定,執行擔保法規定的六個月的標準;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是截止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沒有準確期日)”,則視為約定不明,執行兩年的規定,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標準,但應明確這一時間仍然是不變期間;
(五)以準確具體的起算點為標準,依據“約定保證期間”或“法定保證期間(原則是六個月,例外是兩年)”的內容,即可準確計算出保證期間的終止日。
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一、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不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要與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區分,保證區間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其保證期間按主債務到期后六個月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后,開始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
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的相互的關系中,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保證債務,相對應,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債權,此債權具有特殊性,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所允諾的義務對債權人而言只是期待權,并不具有現實的效力。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嗎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要保證人承擔責任時,可能已經過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后,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隨之中斷。但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當債權人主張權利后,保證期間就轉化為訴訟時效,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計算方法如下:
1、保證期間訴訟時效的計算: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后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
2、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
綜上所述,時效中斷,是指正在進行中的時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經進行的時效統歸無效。時效中斷之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要保證人承擔責任時,可能已經過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后,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隨之中斷。但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當債權人主張權利后,保證期間就轉化為訴訟時效,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