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法院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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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法院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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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法院會怎么判
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法院會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判決,即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債務進行清償。不過如果夫妻一方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其配偶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是生產經營,那么法院應將該債務認定為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依法判決讓債務人用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