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會隨主債務一起中斷嗎
主債權判決生效后訴訟時效就中斷了嗎?
法律主觀:
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處理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 擔保法 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 債務人 ,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 連帶責任 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 法院 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 仲裁 ,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并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法規 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盡早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 合同糾紛 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 強制執行 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期間的終結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請求權持續存在。一但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義務的要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以實現,保證期間即告終結,隨之而來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日期在兩種保證中各有不同。訴訟時效起算后,時效能否中斷和中止的情況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義務與否要看主債務人的財產經過判決或仲裁并依法強制執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證人過早退出訴訟,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于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礙了訴權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時效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即無論是一般保證債務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止。 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嗎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要保證人承擔責任時,可能已經過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后,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隨之中斷。但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當債權人主張權利后,保證期間就轉化為訴訟時效,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計算方法如下:
1、保證期間訴訟時效的計算: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后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
2、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
綜上所述,時效中斷,是指正在進行中的時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經進行的時效統歸無效。時效中斷之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要保證人承擔責任時,可能已經過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后,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隨之中斷。但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當債權人主張權利后,保證期間就轉化為訴訟時效,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分析: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如何
法律分析: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如下:1、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不一定會中斷的;2、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也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為什么“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從債務訴訟時效也隨之中止”?
債權人是權利人,當法定事由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肯定也隨之中止;因為同一個法定事由肯定是同時影響2個訴訟時效,而不是說先影響這個后去影響那個,所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而中止;
只有當主債務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只有保證的訴訟時效時,法定事由才會單獨的只影響保證的訴訟時效;比如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確認了保證人的責任后,就一直找保證人,不找債務人,2年后導致對主債務的訴訟時效過期;此時就只有保證的訴訟時效,那么發生法定事由就只導致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止。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為什么不中斷
法律主觀: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注意,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