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權最新規定(離婚訴訟條件最新規定)
離婚官司異地管轄權申請成功后多久開庭
法律主觀:
(一)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二)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五)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六)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離婚管轄權異議需要提出以下證據:,(一)能夠證明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證據,例如戶口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二)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證據。,(三)其他能夠證明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的證據。因為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比較復雜,《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所以當事人在實踐當中應當通過詢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來尋找反駁的證據。,(四)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收到起訴書后十五日之內提出,否則就喪失了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同時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時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及時審查,作出相應的裁定。,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辦理了登記的婚姻關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結婚登記也只能是同居關系,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需要補辦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才受法律保護。因為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則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就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購置的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案件管轄
法律主觀:
一、離婚案件管轄
(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管轄嗎
首先,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管轄。其次,法院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系,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按_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離婚案件管轄的問題。
法律客觀:
離婚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一般規定是: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生活當中被告經常居住地也經常變換,如此情況下解決離婚訴訟管轄問題就變得復雜許多了。總結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涉外離婚情形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院是伸張正義、發揚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各種大小案件數不勝數,那么是不是事無巨細都只找一個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到底有著什么樣的分別呢?將會告訴借住《民事訴訟法》來告訴您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后居所,民訴法解釋第14條規定,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民訴法解釋第15條規定,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法解釋第16條規定,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法解釋第17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民訴解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引發訴訟的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侵害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權根據管轄的種類有所變化,我國法律法規皆有明文規定,除了明示作用還具有預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與此同時在建設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中也起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