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坐牢訴訟時效中斷么(債權人坐牢了訴訟時效)
主債權判決生效后訴訟時效就中斷了嗎?
法律主觀:
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處理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 擔保法 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 債務人 ,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 連帶責任 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 法院 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 仲裁 ,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并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法規 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盡早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 合同糾紛 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 強制執行 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期間的終結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請求權持續存在。一但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義務的要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以實現,保證期間即告終結,隨之而來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日期在兩種保證中各有不同。訴訟時效起算后,時效能否中斷和中止的情況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義務與否要看主債務人的財產經過判決或仲裁并依法強制執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證人過早退出訴訟,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于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礙了訴權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時效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即無論是一般保證債務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止。 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 廣義的債權涵蓋了主債權、抵押權、保證債權,因權利性質各自的不同,法律對前述三項權利所謂的法律保護期間表述及規定各有不同。 在未向 法院 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主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為訴訟時效,抵押權因其物權性質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簡稱“《物權法》”)的規定具體表述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保證債權則設有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相銜接的特殊制度。 一、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我國《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 訴訟時效中斷 的效力。 基于上述規定,自逾期未還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年內, 債權人 通過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可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為期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抵押權受法律保護的行使期間 (一)抵押權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 抵押權的行使在何種條件下應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對此《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物權法》第206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倍稉7ㄋ痉ń忉尅返?2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薄段餀喾ā返?06條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所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均系以“主債權訴訟時效”為計算基準,區別僅在于前者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而后者的時長為訴訟時效后再加兩年。 《物權法》的頒布時間晚于《擔保法司法解釋》,且效力層級也要更高。因此,債權人的抵押權利應參照《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 (二)確保主債權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內 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如債權人希望抵押權利受到法律強制保護的,關鍵在于確保主債權一直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因在于抵押權系一項從權利,法律對于抵押權的保護強度不應高于主債權,若主債權經過訴訟時效不再受法律保護,則抵押權當然也不應單獨地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就促使抵押權始終處于法律的行使期間而言,筆者認為尚有如下的具體要求: 1.在未對主債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及時對主債權中斷訴訟時效 如債權人對主債權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的,因法律規定有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故債權人應通過發函等方式向 債務人 主張債權以中斷訴訟時效,確保主債權始終處于訴訟時效保護期間內。 考慮到抵押權對主債權的從屬性,及在現行規定下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等長,故當前主流觀點認為,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亦能夠隨訴訟時效發生中止、中斷。為避免在之后的訴訟中,抵押人提出認為債權人僅主張主債權,怠于主張抵押權等抗辯,宜在通過發函等方式催收主債權時一并主張抵押權。 2.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應一并向法院提起抵押權主張 同時由于實踐中法院對《物權法》第206條存在不同的解讀,如果債權人僅對主債權提起訴訟的,不排除在法院對主債權作出判決后,認為訴訟時效即告結束,抵押權行使期間亦將終結。故為避免法律風險,應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一并向法院主張抵押權。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債權人若要確保抵押行使權利的,關鍵在于保證主債權始終處于訴訟時效保護期間內,此外無論債權人通過發函催收還是提起訴訟進行催收,在主張主債權的同時應一并主張抵押權。 三、保證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 保證債權的法律保護期間分為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一般由當事方自行約定,保證期間最長約定為二年,而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限,保證期間主債權人始終未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消滅。 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第2款的規定“ 連帶責任 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被谠撘幎?,債權人應在融資債權到期后兩年內向保證人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自主張之日起保證期間告終結,開始另計算訴訟時效,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中止、中斷規則。 綜上所述,債權人可一并向相對方主張所有的主債權、抵押權及保證債權,主債權、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斷并重新起算,而抵押權亦可始終處于行使期間內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您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網也向您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服刑期間,錯過了訴訟時效期,該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法律沒有規定權利人服刑期間屬于 訴訟時效中止 或中斷的法律情形,目前,部分法院根據中止的自由裁量權認定服刑屬于時效中止的事由,但部分法院判決服刑不屬于時效中止事由,因此,為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權益,建議權利人還是在服刑期間里,按正常的法律時效 委托律師 去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權利。 1、借款人服刑不影響 訴訟時效 的計算。也不影響 債權人 到法院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2、借款人在服刑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 3、借款人起訴時,服刑人被監禁一年以上的,需要向被監禁地法院起訴。 《最高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同意,并且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安排具體工作,導致勞動者無法拿到 工資 的。勞動者可以書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 約定的崗位條件,書面通知后仍然不給勞動者提供崗位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然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對于服刑人員的訴訟時效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當中還沒有做出專屬的規定,所以為了避免 訴訟 的時效,當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對于訴訟的時效來說,一般都是以提出訴訟的當日進行計算,正常的周期為六個月,特殊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三個月。 綜上所述,盡管當事人在服刑期間,債權人依舊可以到法院進行正常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債權人的訴訟時效本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因為服刑就中止。但是債權人應當在訴訟時效的時間段內進行權益的維護,因為過了訴訟時效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債權人坐牢 訴訟時效中止
法律分析:債務人服刑期間訴訟時效中止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再一類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二是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三是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債務人坐牢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債務人坐牢訴訟時效不一定會中斷。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只有債權人或者借款人履行了自己的相關義務,或者使用了自己的權利的時候,訴訟時效才會進行中斷。坐牢不是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再一類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訴訟時效起中斷的認定標準: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上所述,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只有債權人或者借款人履行了自己的相關義務,或者使用了自己的權利的時候,訴訟時效才會進行中斷,而借款人如果因為其他罪名而在監獄進行服刑的話,那么債權人還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來起訴對方,不一定會中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