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適用違約金條款之后定金還返還嗎)
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如何適用
法律主觀: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一)要看情形而定。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只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定金的性質予以明確約定,在某種情形下是可以同時適用的。,1、所謂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違約定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為其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應當向支付定金一方雙倍償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收取定金一方有權沒收定金。,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如果當事人要解約,則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2、所謂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違約金性質不同,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3、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此種違約金,相當于替代履行,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我國擔保法也有類似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一般來說,定金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其功能在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合同定金和違約金怎么選擇
法律主觀:
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如下:1、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追究違約責任時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定金和違約金的適用規則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約方僅能夠選擇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金與賠償損失之間關系的規定,在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損失。
賠償損失和定金如何適用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在當事人不存在明確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對方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一)立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成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三)證約定金,以其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的定金。,(四)違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五)解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定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一)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簽訂合同支付定金是促使當事人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會喪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可以說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簽訂合同中,只要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定金,存在收受定金的事實,那么就可以當做合同成立的證據。,(三)違約定金的作用。簽訂定金合同的雙方,若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不返還定金;若收受定金一方違約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返還雙倍的定金。因此,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作用。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的,賠償時選擇哪個
一、定金與違約金優先選哪一個
我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規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關于定金的數額限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p>
二、定金與違約金可并用嗎
定金不可以與違約金并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我國《民法典》第586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根據這一規定,定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擔保形式,又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二)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促使當事人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較好的擔保效果。同時,違約方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無疑是其違約后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違約金形式。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理由即在于此。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為了避免他人違約,給我們造成損失,我們是可以規定定金的,也可以規定違約金,一般情況下違約金也是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
合同即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如何用
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夠同時的適用,可以選擇適用。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58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說雙方當事人既約定了有違約金又約定有定金的情況之下,一般違約的時候是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
一、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如何適用?
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夠同時的適用,可以選擇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二、定金和違約金有何區別是什么?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征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違約方面的一些情況的話,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在合同當中的約定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說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當然了,如果合同當中有約定了有定金條款的話,是可以選擇適用哪一個條款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
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了定金,如何適用
當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時,一般認為定金是違約金的上限,但需按實際情況具體分析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買賣合同中買方可以預付定金。在實際合同中,如果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了定金,那么需要具體分析適用。一般來說,定金與違約金不同,定金是作為雙方履行合同的保證而交納的,而違約金則是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賠償的一種形式。因此,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時,一般認為定金是違約金的上限。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違約導致對方損失超過了定金金額,則違約方還需要支付差額部分的違約金賠償給受約方。然而,具體適用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無談判、定金和違約金的總金額大小以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具體表述等。若合同中明確規定定金不作為違約金使用或者雙方事后達成協議將定金視為全部違約金,則需按照約定執行。
如果合同中對定金和違約金的使用沒有具體約定會怎樣?如果合同中對定金和違約金的使用沒有具體約定,一般需根據當事人的交易習慣、誠信原則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6條規定的“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規定,由于合同沒有約定,雙方應當按照通常的做法處理。如通常的做法是將定金和違約金同時視為保證金,則可按此方法適用。
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時,一般認為定金是違約金的上限,但需按實際情況具體分析適用。若雙方未對定金和違約金的使用作出具體約定,則需根據當事人的交易習慣、誠信原則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在合同約定違約金時,要注意不要過分提高損害賠償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應當過分提高損害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