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有沒有訴訟時效)
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賠償違約金
關于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的標準,法律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在實際中,開發商和購房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之中一般會對此作出約定。例如約定每逾期一天,開發商就承擔購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如果雙方是有約定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參照房屋同地段同時期同類型的房屋租金的標準來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雙方就違約金標準協商不下的,購房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確定開發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標準如下:可以按照已交房款總額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超期時間確定,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金額的,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開發商延期交房我可以要求賠償違約金嗎?
法律問題:我與開發商簽的合同是去年交房,結果開發商到現在還沒有交房,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濟南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秦律師:根據合同的約定,若約定了違約金的,可主張;另若合同約定延遲多少天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的,你可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房款。房款利息應當支付。 王律師:按照合同約定,主張違約賠償額;沒有約定的,按照你實際損失主張。 相關知識——違約金的法律定義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賠
每個業主買房時非常關心收房時間的,大家都希望能夠快點交房,然后裝修,住新房。而開發商更是拍胸脯保證,要是延期交房就賠違約金。其實就算賠違約金業主們也是不高興的。他們只是想早點入住新房而已。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分情況處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有些開發商離交房時間好久了也沒辦法交房,而且還不給業主們一個交待的,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
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應該怎么賠償
買房是件開心的事同時也是件麻煩的事,每當交房時就容易出現意外。有時候開發商會拖遲交房日期,這就讓購房者十分生氣,但是又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應該怎么賠償?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
1、延期交房,通常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此種情形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購房合同里,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通常有兩種,按日計算利息損失,或者直接固定違約金的數額。
2、在銷售不暢的情況下,由于施工進度延緩和資金鏈壓力等諸多問題可能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對于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催告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房子沒有按時交開發商應該怎么賠違約金?
1、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3、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綜上所述就是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應該怎么賠償的相關內容,購房者在遇見開發商延遲交房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賠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賠償違約金的數目會在合同里有標準的,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實際交房情況,以上內容希望幫助到大家。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開發商拖延交房時間,我如何要回我的違約金?
開發商拖延交房時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回違約金:
1、協商。 在開發商逾期交房情況發生以后,業主需要和開發商取得聯系,商討按照購房合同賠償違約金事宜。
2、起訴。 開發商拒不賠償違約金,業主可以,拿上購房合同起訴開發商要求履行合同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中開發商索賠天數為實際交房日與合同約定交房日的差,一般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如果協商解除合同,出賣人應在三十天內向買受人退還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違約金,如果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一般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賠償金額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
開發商延期交房付賠償款的問題
法院判決: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為全房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日前對一起開發商逾期交房導致業主索賠違約金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雖有部分房款為貸款支付,但開發商已收到全額房款280312元,應按照全部房款的1%比例支付違約金,故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違約金人民幣2803.12元。另外,開發商還應賠償業主包括房租、保險費、印花稅、貸款利息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
2002年9月17日,薛先生與北京榮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薛先生向榮豐公司購買榮豐嘉園一套住房,購房款總計人民幣280312元,并約定榮豐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交房,同時在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條款中還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超過9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署后,薛先生當日即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人民幣。后薛先生與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及榮豐公司共同簽署了《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
但遲至2003年6月1日,榮豐公司才通知薛先生辦理入住手續,而薛先生自2003年1月開始一直在外租房住。薛先生認為,榮豐公司逾期交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未果,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索賠購房款、雙倍定金、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但榮豐公司表示,違約金應按買房人累計已支付房款的1%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總房款的1%計算。
一中院認為,榮豐公司逾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在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上,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為按照“已交付房價額”計算,雖然房款大部分為銀行貸款支付,但開發商已實際得到合同約定的全部房款,因此應按照全部房款計算違約金。
同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一中院認為,薛先生的損失應包括:因逾期交房5個月給薛先生造成的房租損失,貸款利息損失,保險費損失及印花稅損失,共計18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兩千余元違約金后,榮豐公司還應一次性給付薛先生損失賠償金一萬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