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為幾年(債權人坐牢了訴訟時效)
債權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債權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因追索債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我國《民法典》規定,一般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但是特定情形下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債權訴訟時效是考慮最多的問題之一。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一般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即,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3年內未行使訴訟權利的,債權人就無權再向法院請求保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況下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如:1.合同法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訴訟時效為2年;2.商務部《保險法》規定了一些保險案件特別的訴訟時效,例如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是不一樣的,一般為6個月;4.關于礦業權釋放后的爭議糾紛,其訴訟時效為1年。此外,在債權訴訟時效計算過程中,可以中止或者暫停時效,例如當事人協商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債權確認協議等情況下。
如果債權人沒有行使訴訟權利是否會有什么影響?是的。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會導致其訴訟權利被消滅。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債權消滅”。這意味著,債權人雖然原本是有權利進行追索行為的,但由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行使賦有的權利,因此已經失去了所擁有的合法利益。
債權訴訟時效作為一種常見的民事訴訟制度,其法律規定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會因為特殊情況而產生不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公民和法人應該及時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避免因過度掉以輕心而導致損失擴大化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無特別規定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未行使訴訟權利的,法院不予保護。
債權訴訟時效為幾年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代位權訴訟時效
代位權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一、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一)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四)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一)原告起訴。
(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六)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七)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八)判決宣告。
三、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一)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一、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1、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
2、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3、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案由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
1、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
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2、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伙人內部的追償權。
綜上,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同時要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債權訴訟時效是三年的訴訟時效,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發生一些民事方面糾紛的話,適用的是普通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三年的時間,而且應當是從最近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日期開始計算。
一、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債務糾紛訴訟時效——3年。
從債權人最近一次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日期算起,超過3年,不予保護。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權人既沒有要求債務人還債,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
2、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
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計算。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是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最長訴訟時效的計算。
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該如何救濟?
1、自愿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愿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另外,自愿履行為單方處分行為,不受債權人是否同意之限制。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債務人的“履行給付”,自愿履行均不發生原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自愿履行亦如此。
2、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簽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后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系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在當代的社會欠債還錢是比較正常的一件事情,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如果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的話,必須要注重訴訟時效的規定。
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債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人就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