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債務的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法律主觀: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當債務人在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這需要結合調解協議的類型及其效力分別加以討論。 第一,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性質上與債務人和次債務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相同,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債務人在此類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訴請 法院 撤銷調解協議。 第二,經 公證 機關公證的調解協議,雖可作為申請 強制執行 的根據,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調解書或者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那樣強的法律效力?!?公證法 》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睋丝芍?,當債務人在經公證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作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得就其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包括撤銷權訴訟。也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對經公證的調解協議行使撤銷權。 第三,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性質上類似于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可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雖然《 人民調解 法》第7條第3項規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法院不予確認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195條也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司法確認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確認程序沒有設計由法院通知案外人參與審查程序的環節,案外人在確認程序中一般沒有機會表達意見、維護權利,故其權利保障力度相對較弱。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當債務人在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就會產生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工作、生活人們肯定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難題,這個時候可以來網找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得到答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公證后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可以的,但也要看什么樣的公證了,就是給什么事情做的公證。贈與公證一般已撤不了。公證只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這也就是告訴我們:公證處不是神、也有審查疏漏的可能,可撤銷單方行為的公證可能還會被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六十二條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的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公證書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系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托書,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消除受托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托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托人根據委托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程序規則》
第六十二條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的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申請撤銷公證書程序
有些人在對于一些事情進行了公證之后又后悔了,就想要撤銷公證書的,當然撤銷公證書是需要提前進行申請的,那么公證效力是怎樣的?申請撤銷公證書程序是怎樣的?我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識可以幫助到您。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并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采納與不采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于其他一般書證。
公證書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采用括號注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注明,并注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1、委托人只要帶著自己的身份證件,帶著當時的委托公證書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如果都沒有,能提供出公證書號也可以)到公證書,找當時受理的公證員辦理撤消就可以了。
2、撤消后建議將撤消的情況通知原公證書可能用到的相關的辦事部門。
我提醒您,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公證書可以撤銷嗎?如何撤銷?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4、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擴展資料:
公正效力如下: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