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公司債務屬于共有嗎
法律主觀:
公司債務屬于夫妻共有債務。因為在婚后公司經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如果約定公司經營的收益為個人財產,則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
法律客觀:
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捎呻p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公司債務是否能及于夫妻成為共同債務?
公司債務 是否能及于夫妻成為共同 債務 ? 公司債務是否是 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由債務情況而定。 《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應 證據 證明投資于公司的款項未經本人同意的,那么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 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于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3、履行 贍養 、 撫養 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于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 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經營的收入,對于共同經營所得屬 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于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 夫妻型公司的主要特點 (一)夫妻型公司的形成類型 從公司的成立形態來看,夫妻型公司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由傳統的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改制而來,經營模式、 經營范圍 、股東等并無太大變化;第二類是新設公司,股東僅有兩人且為夫妻關系,或者公司的主要股東為夫妻關系,在公司的權力構架中處于控制地位;第三類是現有公司的股東通過 股權轉讓 等方式,分散的股權結構得以整合,夫妻二人成為公司主要股東;第四類是夫妻二人將各自擁有的公司通過并購等方式,實現珠聯璧合。第三類和第四類有相似之處。 (二)夫妻型公司的股東關系 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受《 公司法 》調整,而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受《婚姻法》調整。前者涉及股東出資與權利、公司組織機構等內容,后者主要涉及身份契約與財產關系,如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如果夫妻二型公司出現內部治理問題,或者對外債務負擔,其關系并不僅僅是單純的夫妻關系或者股東關系,易出現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這也是本文試圖討論的重點。 在公司內部,夫妻既是股東,又兼任懂事,公司結構簡單。在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方面具有極大的靈活性。 (三)夫妻型公司財產的特殊性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確立了 夫妻財產 制的基本原則,在夫妻之間無書面約定夫妻財產歸屬的情形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 工資 、生產經營收益、股利等均屬于夫妻的 共同財產 。那么夫妻以共同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時,進行 公司注冊 登記時對于股份分配的登記能否視為夫妻對于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公司的股份雖然被登記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但卻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婚內財產收益,與諸如房產等財產一樣,均屬于共同財產。 在出資設立公司時,如何確定夫或妻一方實際的出資額。雖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登記管理中幾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第五條曾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 ,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 財產分割 的書面證明或協議?!痹撘幎ㄊ切姓幷?,可以參照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未進行分割,那么所設立的公司的財產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使公司財產喪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獨立性,這時公司在實質上已經不具備法人資格,其 債權債務 的承擔應比照 合伙企業 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來說只要還是夫妻,那么債務就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但是也有例外,除非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與自己無關,那么這個債務可以是屬于個人的,所以對于債務是有不同類形的,不同的債務處理的方式都不一樣。
公司法人是丈夫,妻子是股東,他們會共同承擔債務嗎?
是的,這種情況假如一旦遇到需要償還債務的時候,夫妻倆人都要償還的,只是償還時需要根據每人所占有的股份數量來確定償還的比例。 不過夫妻共同債務與丈夫是法人,妻子是股東亳無關系,只要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共同承擔債務并積極償還。
法律分析
如果是公司的債務,當然是由公司承擔,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的法人也罷,股東也罷,都是負有還債的義務的,而且不是夫妻會不會共同承擔債務的問題,而是夫妻必須共同承擔債務。 法定代表人與股東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股東應當履行繳納注冊資本金的義務,承擔有限責任,分享企業紅利;法定代表人則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若出現違法問題,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股東和法人在法律責任上的承擔是不同,股東是按出資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責任是廣泛的。綜上所述,關于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承擔是否一樣的問題,對于公司股東與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相互重合的前提下,兩者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只需要承擔出資義務和有限責任,但法定代表人是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人,因此其應當承擔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股東出資未到位受追繳的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股東出資未到位受追繳的部分,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