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否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父母死亡賠償金是夫妻共有的嗎?
父母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有的。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是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損失;其內容是對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性質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財產損害賠償,它不屬于遺產范疇。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如下:
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分配給法定繼承人;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
死亡賠償金的申領條件: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綜上所述,如果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受害人的債權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賠償金保全,對于剩余的財產才交給死者近親屬,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夫妻一方死亡賠償金分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死亡賠償款應當是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按順序繼承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由夫妻的另一方與父母、子女平分,參照繼承法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應該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包括非婚生子女。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賠償款一般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組成,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在法律上不視為遺產,但是可以視為遺產繼承。所以按照遺產繼承順序處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死亡賠償款應當是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按順序繼承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由夫妻的另一方與父母、子女平分,參照繼承法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的死亡賠償金是妻子所有嗎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屬于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只有在人活著的時候,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獲得,而死亡賠償金的產生,必須在自然人死亡后,這時不會存在自然人合法取得財產的可能。再者,死亡賠償金的接受者是受害人的近親屬而非受害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婚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公公的死亡賠償金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法律主觀:
死亡賠償金 一般不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主要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 財產損害賠償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有哪些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交通事故夫妻是否共同賠償法條
【法律分析】: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車輛運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一些債務,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人身損害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個人財產,如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被他人傷害身體等原因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護理費等,都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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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63 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 1179 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