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是債務人是誰(贈與合同的債務人)
甲方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屬于甲方嗎
如果借款合同只有兩個當事人的,合同的債務人是乙方的,那么合同的債權人就是甲方,合同是要有雙方當事人才會成立的。
二、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有:債權人代位權、免除債務權、債權轉讓
(一)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三)債權轉讓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三、公司破產債權人如何追債
首先應了解原債務公司的法律性質。如果原債務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原則上債權人就不能直接針對倒閉債務人的新公司收賬。但是有以下3種情況仍可以向債務負責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債務:
1、如新公司與原債務公司是同一負責人,可通過對債務人原公司的起訴來達到有權傳喚新公司負責人的目的,通過法庭問訊來查出原債務公司的資產是否被轉移到新公司名下。
2、債權人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新公司只是原債務公司改頭換面的公司,就可能通過律師向其負責人出示證據,迫使原債務人積極還款。如果債務人不主動配合,可以訴諸于法律,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證據必須是書面文件和證據。
3、如果原債務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曾出具過書面還款保證或新公司出具過書面還款承諾,那么可以依此向債務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或新公司追討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法律分析:賣家按約定完成供貨后,買家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候。賣家是債權人,買家就是債務人。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贈與合同中哪個是債務人
贈與合同中一般來說是沒有債務人的,這個主要是屬于無償性質的受贈,即使是有償性質的,那么這個也不是債務人的范圍,這個贈與合同和債務關系是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會計題 ,到底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求舉例,謝謝
債權人就是指我們有要收回的款項沒有收回,比如我們銷售了一批材料給B公司,B公司應該要支付相應的材料款給我們,那我們就是屬于債權人,在賬面上體現為應收賬款;同時B公司要還材料款給我們,那就是債務人,在賬面上體現為應付賬款;再比如公司借了一筆前給B公司用于日常業務經營,那我們就是債權人,因為有收回借款的權利,賬面上一般提現為其他應收款,而B公司有還借款的義務,即為債務人,賬面上一般體現為其他應付款。
債權和債務屬于相對立的,誰有向對方收錢的權利就是債權,在會計上有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預付的,將來可能結轉成本,也可能因合同未履行等而收回)等;而誰有向對方付錢的義務就是債務,在會計上體現為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款項(預收的,將來可能結轉收入,也可能因合同未履行等而還給對方)等。
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可能是相互的,比如我們賣材料-螺絲給B公司,B公司也買材料-鉗子給我們,那我們就是互相的債權債務人,既體現為要收螺絲的錢,也體現為要還B公司鉗子的錢。
買賣雙方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法律分析:賣家按約定完成供貨后,買家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候。賣家是債權人,買家就是債務人。債權人主要是指預支款者,有權哀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貿易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劃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買賣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權利《民法典》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清償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商定履行的,有權保存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存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商定時,有權拒盡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商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門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確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應當先履行債務確當事人,有切當證據證實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峻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貿易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切當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劃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公道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_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_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是否都即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蛘哒f,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
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債務人是指在債務關系中負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因此,可以說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債務人。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方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從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轉以上說,買受人是債權人,出賣人為債務人;而從價款支付上來說,出賣人為債權人,買受人為債務人。
不過一般都不這么說,只是說互負對待給付的義務。
一樓所說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約定的合同義務,不是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