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利息有哪些特征(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法律規定)
貨款遲延履行利息
法律主觀:
執行遲延履行利息的問題主要有: 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一是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二是執行依據未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2、關于利息標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3、關于計算基數。應將給付金錢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為計算基數。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遲延履行判決的利息規定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的利息的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一)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三)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規定,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著與其他責任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主要有。,(一)直接性。在執行過程中,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執行人員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數額,連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作為執行總標的,直接予以強制執行即直接賦予強制力。,(二)懲罰性。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拖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所需承擔的遲延履行利息是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息。被執行人拖延履行其他義務,在拖延履行期間,應支付遲延履行金。,(三)彌補性。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對權利人因義務人拖延履行法律確定義務所遭受損失的一種彌補,是法律上規定對義務人懲罰同時,對權利人進行補償的一種形式。,(四)處分性。雖然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拖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應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但權利人有權行使處分權,其有權決定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有權放棄依法可得的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申請執行人享有處分權的法律責任形式。
法律客觀: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什么,如何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筆者認為,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1、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睆脑撘幎?,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所遵循的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何時申請執行均由權利人決定。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也應以權利人申請為原則,不過,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隨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币约罢憬「呒壢嗣穹ㄔ核帉懙摹睹袷聢绦形臅鴺邮脚c制作》一書中,執行通知書參考樣式要求寫明,“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繳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元(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暫計算到※年※月※日止)”。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3、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4、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執行遲延履行利息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執行遲延履行利息的問題:
一、權利人遲延履行利息事項沒提出申請的案件,遲延履行利息該不該執行不統一。
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不統一。
三、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不統一。
四、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計算不統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和遲延履行利息
法律分析:遲延履行利息:針對金錢給付義務;是專指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金:針對非金錢給付的其他義務;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1、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
2、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利息
法律分析: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屬強制性規范,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請執行人不明確表示放棄,被執行人又與申請執行人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必須強制執行。遲延履行利息:針對金錢給付義務;是專指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