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2024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月工資的27倍,傷殘津貼是其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月工資的25倍,傷殘津貼是其工資的85%;三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23倍,傷殘津貼是其工資的80%等。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地干活受傷怎么賠償?
工地干活受傷的賠償方法:首先,申請工傷;其次,經過機構認定并評定傷殘等級;然后,到仲裁委申請裁決;最后,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工地干活受傷是比較常見的事情,所以一定要注意賠償的方法。
一、工地干活受傷怎么賠償?
賠償方法:
1、這種情況下,一般屬于工傷。
2、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
3、工傷認定后,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
4、等傷殘等級出來后可以到仲裁委申請裁決,要求用人單位賠付即可。
二、如何申請工傷
農民工在工地發生事故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綜上農民工在受傷后,在包工頭不能足額賠償的情況下,在事故發生一年內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給包工頭的建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請工傷。
申請工傷過程中應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與包工頭達成的協議書以及錄音文字稿及音頻文件、工資發放明細、證人證言等);
(3)、第一次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報告單等;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以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在工傷認定中由于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繳納證明,很難證明其與被申請單位的勞動關系,有的農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頭的具體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請人究竟是誰,可能只知道工程總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轉了好幾手,由于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會要求農民工還必須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來支持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此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這樣做申請工傷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止,不會因確認勞動關系一案導致申請工傷時已過時效而無法申請工傷。在走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中,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9條規定不會支持該民工與分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會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查明事故發生何時何地發生,同時查明項目的發包、承包關系后,做出裁決書或判決書,農民工再持該裁決書或者判決書與其它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局會根據裁決書的內容來認定工傷,只能能夠證明是在工地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一般都會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綜上可知,農民在工地工作受傷后一定要先申請工傷,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在傷情穩定時,繼續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傷殘鑒定即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再根據按鑒定結果向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屬于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工地受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工地受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就是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賠償項目:
1、醫療費計算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
2、康復費計算標準: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護理費分兩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傷殘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工傷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由于適用案由和法律條文不同,所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甚至相差很大。
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 “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典》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 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
10、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 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
11、關于 精神損害賠償 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 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12、關于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 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三、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怎么處理
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 (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地受傷賠償標準2024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工地受傷賠償標準
一、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六、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七、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八、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九、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十、傷死亡賠償金的償標準
賠償標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以上就是為讀者們介紹的關于工地受傷所需要賠償的相關項目以及知識的介紹,我們知曉會根據傷情嚴重緩急來支付補償,以及不同等級的補償也是不同,希望大家知曉這方面的知識,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的疑惑,隨時進行咨詢。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
具體標準是:
一、傷殘賠償金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百分之十。
二、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具體標準是:
一、傷殘賠償金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百分之十。
二、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工人只要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時發生的人身傷害,經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認定了職工的所有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賠償標準按照工傷鑒定等級結論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生活水平而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怎樣來賠付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屬于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