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結案了還追究么(刑事案件一般多久結案)
派出所調解結案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害人一般不會違反協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并不因取得被害方諒解,就直接無罪釋放。但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和解的范圍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對于自訴案件雙方自愿可以和解,而對于公訴案件一般不適用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不真誠悔罪的、被害人不諒解的、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瀆職犯罪、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過失犯罪、五年之內曾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結案后還可以追訴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可以立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已經結案了還會追究嗎
已經結案了還會追究。
法院判刑后還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法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已經判決并生效的,只是已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結了案,并不表示與所審理的案件有關的案件全部結案,也不是表示不再追究其他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般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相關機關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案件結案了從犯還會追究嗎
法律分析:案件結案后,從犯還會追究。法律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可以看出,只要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追究的,即使主犯的案件已經結案,司法機關還是會對從犯進行追究,在這種情況下,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對從犯抓捕后,司法機關有權追究從犯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處理完了還會追究嗎
法律分析:法院判刑后還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法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已經判決并生效的,只是已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結了案,并不表示與所審理的案件有關的案件全部結案,也不是表示不再追究其他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在法院結案后,對于其他的違法犯罪人員,仍應該依法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派出所調解結案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害人一般不會違反協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并不因取得被害方諒解,就直接無罪釋放。但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 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已經結案了還會追究嗎
法律分析:法院判刑后還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法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已經判決并生效的,只是已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結了案,并不表示與所審理的案件有關的案件全部結案,也不是表示不再追究其他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在法院結案后,對于其他的違法犯罪人員,仍應該依法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調解結案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
1、派出所出具調解書后不可以追責。經過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經雙方簽字同意后,一般情況是不能反悔的。
2、派出所調解后如果案件發生了一些變化那么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協議明顯的不公平、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