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不賠償后果(民事糾紛不賠償后果會影響后代么)
民事糾紛沒錢賠償會有什么后果
民事糾紛中,被判決方沒有按照判決書的要求進行賠償,會面臨以下幾種后果:
1 、強制執行:如果被判決方拒絕履行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措施,直到被判決方履行判決為止;
2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果被判決方拒絕或者無力履行判決,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其信用記錄,甚至會受到一些限制,例如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3 、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被判決方拒絕履行判決,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罰款、拘留等;
4 、影響信用記錄:如果被判決方不履行判決,不僅會影響其個人信用記錄,還可能會影響其在社會上的聲譽和信譽。
民事糾紛賠償的一般流程如下:
1 、傷害鑒定:對于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糾紛,需要進行傷害鑒定,由醫生或鑒定機構對受害人的傷害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傷害程度和賠償標準。鑒定結果將作為賠償的依據;
2 、賠償協商:在確定傷害程度和賠償標準后,當事人可以進行賠償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金額、賠償方式、賠償期限等。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
3 、訴訟起訴: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組織鑒定、聽取證人證言等,最終做出賠償判決;
4 、履行賠償:在賠償義務確定后,責任方需要按照協議或者判決履行賠償義務,將賠償金額支付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5 、監督執行:如果責任方未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強制執行賠償。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賠償的具體流程可能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處理賠償糾紛時,當事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留好相關證據,盡早尋求法律援助或律師幫助,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民事糾紛不賠償后果
法律主觀:
民事糾紛不賠償的后果為: 1、行為人會被起訴,行為屬實的,法院會判決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2、行為人逾期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 但是對方超過訴訟時效后再起訴的,行為人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民事賠償賠不起會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法院查明情況后,確實賠償不起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并由國家代為賠償。如果有能力執行但是拒不賠償的,會被法院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這個罪是能夠被判刑入獄的。
一、民事賠償賠不起會有什么后果
民事起訴勝訴后,被告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可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
如果被告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的話,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令被告將錢付給原告,或者在滿足被告最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拍賣、凍結被告的部分財產并付給原告。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的構成條件
1、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遇到民事賠償的時候,要注意應該積極的賠償。否則會對征信造成不利影響。就算法院判處中止執行,并不是說就萬事大吉了。中止執行伴隨的是限制高消費,比如說高鐵只能買二等票,一旦超過就是拘留。所以說,積極賠償民事損失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民事糾紛不賠償會造成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能會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賠償還不起是否要坐牢
民事賠償不起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不會坐牢。但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受刑事處罰,會坐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事糾紛不賠償后果
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民事糾紛不賠償后果如下:
(1)被告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可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會終止執行。
(2)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
(3)如果被告沒有履行法院的判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在滿足被告最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拍賣、凍結被告的部分財產并付給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如果民事訴訟法院判賠錢不賠會怎么樣
法律分析:拒不賠付,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有能力還錢而不還錢,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院判決民事賠償不執行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觀:
一、如果一個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司法救濟的重要途徑,沒有強制力保障的判決只是一張廢紙,司法的權威得不到體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是法院必須受理也必須執行的。 二、如果判決生效后,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三、對有金錢給付的判決,如果拒不執行,申請人執行人有權要求支付判決書確定的款項外,還可以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當然,執行費用也由被執行人支付。 四、如果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執行人也會作為 失信被執行人 納入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失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這就意味著,被執行人將無法申請貸款,無法參與招投標,無法申請政府資金等等,在生活和工作上收到極大限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民事糾紛不賠償會坐牢嗎
民事賠償不起一般是不會坐牢的,因為民事賠償不起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坐牢是屬于刑事處罰,所以民事賠償不起一般是不用去坐牢的,但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履行和給付能力為限,如果喪失了履行或給付能力,確實賠償不了受害人的損失,不會有刑事責任后果。但可以變更履行與執行方式。
一般來說,如果有以下情形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需要進行賠償,但是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依然不賠償的,那么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強制執行有以下特征:首先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其次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并且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最后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所以,民事賠償賠不起一般是不會坐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民事賠償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后果
法律分析:拒不執行民事賠償的會被法院拘留;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就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