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新規(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實戰指南)
民事證據新規定五十三條解釋
法律主觀:
民事證據應當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核實。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等。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民事二審新證據規定
"民事二審新證據規定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兩種:
1、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雖然沒有明確對逾期證據進行審查及有關程序上的要求,但審查的內容隱含在新的證據如何讓判斷的條文之中。二審程序中,逾期提供的證據理由能夠成立的,則轉化為二審新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是:
1、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證據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
3、民事訴訟證據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
5、民事訴訟證據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兩大類。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6、民事訴訟證據鑒定結論
鑒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請或指派憑借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科學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結論的人。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普遍認為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
7、民事訴訟證據勘驗筆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為。對于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總之,在訴訟過程當中,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就需要提供有力的證據,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提供合法合規的證據,如果是非法的證據,那么法院不會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七十一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三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提到的所謂“新證據”可分別從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兩個階段來看。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其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一、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出現或新形成的證據;或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但再審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知道或無法取得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這里“新發現的證據”,也不應當包括上述第二種情形。
二、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怎樣提交證據?
1、 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證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確鑿。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正電子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新證據其實就是指在舉證期限已經滿了以后發現的一些證據,或者當初一審因為各種原因超過了舉證期,發現新的證據以后沒有被法院所準許的,經過二審的調查以后有些新證據也會直接被采納的,推翻原來的鑒定結論的也屬于新證據。
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一、證據的收集1.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2.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足以認定爭議事實的明確性。3.證據采集、保管、轉遞等行為應當合法且符合規范管理要求。二、證據的提交1.當事人應當在訴訟期限內將證據提交法院。2.當事人在提交證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提交,并說明證據的事實性、證明性、相關性和可信度。三、證據的審查1.法院應當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案件情況,酌情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或補充證據。2.對有爭議的證據,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時進行詢問、質證、辨認等方式進行審查。四、證據的利用1.法院應當以證據為依據,認定案件事實,并根據事實認定結果作出判決。2.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證據質證過程應當寫入審判文書??偟膩碚f,最高院的證據規則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也要求證據在形式和內容上具備一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并提供具體的審查和利用程序,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