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當中存在一些法律系統上方面的欠缺雖然有很多不便,比如物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中有不便,但是也都在積極改進和完善當中,什么東西都是由不全到全面,由不會到熟悉的一個過程,我們應該學著去接受和學習。那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為大介紹。
一、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什么是撤銷權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物有了缺陷就應該得到改正,所以不要怕不完善,我們應該去學會接受,法律帶給我們更多的也都是積極的影響,生活的約束人們的遵守社會的美好,都是法律民法帶給我們的幸福。
民法典合同重大誤解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民事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重大誤解以后的90天內,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則意味著撤銷權的消滅。
一、民法典合同重大誤解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重大誤解簽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9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比較多,原因不同,行使撤銷權的時間也不一樣,在合同被撤銷后,有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簽合同取得的財產需要如數返還,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
民法典關于合同撤銷的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撤銷合同的條件是:
1、合同是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的;
2、合同是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
3、合同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
5、合同是重大誤解簽訂的;
6、法定其他情形等。
(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想撤銷合同條款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裁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四)合同撤銷的后果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知道合同有可撤銷的情形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條款,被撤銷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情形:1、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可撤銷;2、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可撤銷;3、受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可撤銷;4、以脅迫手段實施簽訂的合同,可撤銷;5、顯失公平簽訂的合同,可撤銷。
一、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情形:
(1)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
(2)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
(3)受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
(4)以脅迫手段實施簽訂的合同;
(5)顯失公平簽訂的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不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不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依其信賴行事,不可撤銷的要約一般是指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或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谥卮笳`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152條撤銷權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一)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
合同法中規定了幾種合同是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此種撤銷權需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
(二)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撤銷權
對于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過訴訟。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也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四)遺囑的撤銷權
遺囑人可以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此種撤銷權的行使私下進行即可,無需通過法院訴訟。
(五)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兩種途徑皆可。
(六)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分兩種。
1.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此為任意撤銷權。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為法定撤銷權。以上撤銷的行使,通知對方即可。
(七)業主的撤銷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八)股東的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未行使,或者明確表示自己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歸于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2條當中主要規定的是針對撤銷權的消滅,我國公民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再要求法院對特定的物品進行撤銷的話,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合同法撤銷權行使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撤銷權行使的相關規定有: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