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有哪些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法律分析:合同生效要件為: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什么生效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需要分情況而定。借款合同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關系,同時也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情況在實踐中經濟出現。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無論當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時生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考慮到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借款合同一般標的數額較大,訂立合同的手續復雜、嚴格,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同時,這類合同往往需要設定擔保,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諾成即成立,那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法成立。因此,金融機構借款時,貸款人與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為成立。
不同的情況
依《民法典》規定,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分以下兩種:
1、如果采用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時。從這點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自簽訂借款合同時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
合同生效后,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什么情形可以視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視為借貸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各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實;借款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合同法》第210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是否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否自己約定?
不可以的。必須提供借款后才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一規定說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須貸款人將資金或者資金支付憑證交付或者轉賬給借款人時,合同方為生效。自然人就借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僅僅是借貸合同的成立,合同并未生效。
擴展資料:
對此如何進行判斷,《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了具體細節,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是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時間,就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借款合同生效;
二是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的時間,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三是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四是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的時間,是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五是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這些規定,體現的都是“到達主義”,對保護借款人有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雙方當事人定理合同時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未受欺詐與脅迫;
3.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1、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另有約定的除外;2、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簽字捺?。ㄉw章)后,交付借款的合同成立;3、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并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書面合同的簽訂不代表合同的成立生效,只有在借款交付時,合同才成立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法條:《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